法理学JM知识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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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众、法律精英与法治 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上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 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 二、法律职业者与法治 1、法律理念的塑造者 2、法律传统的信守者 3、法律秩序的缔造者 4、法律运行的领航者 5、社会正义的完善者 三、一般的结论 虽然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是社会中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法律框架大体确立的前提下,法律家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具有关键性。没有法律家,就没有法治。特别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后发达国家而言,这一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历史学家黄仁宇在20年前的一项预测中的结论(我们的实践正在兑现这一预测):“……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制生活人士的黄金时代。他们有极多机会接受挑战,尽量创造。… …即使立法程序不及,也仍可以利用司法机关审案的机会补救。” 引论 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关于思维的探讨仅仅是对思维形式的现象研究。法律思维亦属于一种形式思维。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开始关注法律方法论,因而也带动了对法律思维的研究。许多学者意识律到法治问题不仅是由制度及规范所生成的,还包括与制度规范并存的法律思维。随着对法治实现途径的深入研究,学者们还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比如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是教学目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概念与原理的教授,但现在也非常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 引例 1999年4月,原告为结婚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沪太路的一处公房,价值18. 5万元,事后委托被告(装潢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当年年底装修完毕,1 2月5日被告与其聘用的装潢员工崔某联系,无结果,遂邀请原告共同前往验收,却发现崔某在该房客厅自缢身亡。经公安部门鉴定死亡时间一周左右。原告认为,在这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内看见一具鼻子上穿着环状物、脖子上套着绳索的自缢者尸体,其惨状令人作呕、毛骨悚然。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始终心有余悸,经常噩梦缠身,美好的婚姻幢憬却被死亡恐怖笼罩。由于上述房屋已经不能再作为原告的婚房,致使原告不仅蒙受了购房与装潢等花费的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又遭受了难以言表的痛苦。为此要求赔偿购房款18. 5万元、装修等损失6.6万元,精神损害5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引例 被告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则辩称,由于崔的自杀系其主观故意行为,与装潢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显然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难以接受;但鉴于被告的员工自缢身亡在原告的居住房内及该事件本身给原告带来不愉快的压抑,出于同情,被告愿在道义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侵权为诉因提出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或人身因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原告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朝向、环境等综合因素,房屋内是否曾经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由于侵权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在原告未能证实财产已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给予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引例 但是,由于崔某的自缢身亡事件发生在原告的住房內,作为该房的使用人,原告目睹该事件现场后所产生的恐惧、焦虑、忧郁等生理反应与精神痛苦,显然会对保持自身人格尊严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来弥补自己的精神创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数额既与侵权行为的后果相对应,又与侵权人过错相适应,故以此衡量原告诉请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明显偏高,难以全部支持。被告承包装潢原告住所,在房屋装潢竣工:交付前,被告负有妥善管理装潢施工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义务,被告显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l)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3)准许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给李建海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准予被告自愿增加补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引例 法律争议 与法院的上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相左,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法院认为房内有人自杀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并要求原告应提供相反证据。实际上,房屋使用价值的确会因此受到影响,只是这种影响无法证明。这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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