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购物的税收征管问题教程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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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购物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 什么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购物网站获取商品信息,在发生购买意向后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写详细收货地址与联系方式,通过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在线支付、邮局电汇等形式支付消费额,之后商家以快递形式发货至消费者的交易过程。 (一)网络购物的分类 网络购物是网络贸易的具体形式,通常网络贸易包括B2B,B2C,C2C三种形式。 1.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企业使用电子信息网络中的相关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2.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为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 3.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为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 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二)网络购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监测报告显示,去年底,中国网购用户达到1.21亿人,而截至今年6月底,这一数据已突破1.3亿人,预计到年底将达到1.44亿人,个人网店将达1300万家,将比去年新增260万家。今年上半年,C2C个人网店以及B2C网站网购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预计全年将达到4300亿元。艾瑞咨询统计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持续上升,初步统计有望达到1.98%。未来5年内,网络购物交易额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突破5%,网络购物对于传统零售市场的贡献将会日趋加大。根据数据显示网络贸易将会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越来越多的基于纯网络经营的大型销售商与实体零售商齐头并进,而相应的税收制度则较为滞后。 二 网络购物的税收制度 (一)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知名市场研究机构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说,由于网上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中赚得钵满盆满,却并没有因此而纳税。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及部分省市对网上交易行为的逐步规范,“征税”这一敏感话题再次触动公众的神经。特别是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现在国家又出台了《网购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征税,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均对网络购物没有具体的约束,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并没有对网络购物这一块进行征税可操作性依据的规定。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对个人)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上交易不过是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且企业在进入这个销售平台时,服务商都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进行严格的审核,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务部门只要查看企业银行账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易于监管。例如淘宝商城,针对公司企业开放,入驻需要办理相对复杂的手续,缴纳一万六千元的服务费用。而对于涉及商品买卖的C2C(个人对个人)模式,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该项征税操作十分困难,个人网上交易成了当前税收监管的一大难题。这样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C2C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网络贸易的去中介化、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等优点,必然决定其超过传统的店面形式成为今后销售的主要渠道。实体经销商构建网络销售平台已成大势所趋。而税收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商家转战网络扩大销售并合理避税。销售渠道的不同而导致的税收费用的不同,将会促使税收制度的改革提上日程。 (二)现行税制对于网络购物可征何种税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众多C2C网络贸易卖家在网络上销售货物,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 2.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我们知道在C2C网络贸易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交易标的物属于无形资产和应税劳务,比如:软件和数字内容的拷贝、各种充值卡和点卡、以及网络空间的租售等等;还有广告业务、网站制作和页面设计等许多应税劳务。这都属于营业税增收的范畴。按照营业税目税率表,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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