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课资料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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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课资料教程教案.ppt

条文要点 第三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设置安管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1、机构和人员设置要求:要求运营单位设机构或配人员,其他使用单位根据情况决定机构或专、兼职; 2、管理人员职责:经常性检查,处理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3、人员职权:情况紧急时,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条文要点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试运行和安全告知的义务 1、索道、大游试运行:每日使用前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安全装置检查确认; 2、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梯、索、游,置于显著位置。 条文要点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负责人职责(索、游) 1、要求:熟悉知识,全面负责; 2、措施: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安全使用工作; 3、应急措施:配备相应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乘客义务 遵守要求,服从指挥。 条文要点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后制造单位的义务 1、对安全运行情况跟踪调查、了解; 2、对维保、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技术帮助; 3、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特监部门; 4、记录调查、了解的情况。 条文要点 第三十八条 作业人员考核规定 1、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2、考核由地方局进行; 3、培训不是行政审批内容。 具体操作按照总局70号令执行 条文要点 第三十九条 人员培训和要求 1、培训:是使用单位义务; 2、要求: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3、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节能 条文要点 第四十条:作业人员隐患报告义务 1、报告内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2、报告对象: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使用单位义务总结 使用单位的9项具体义务(含第1章3项,第6章1项) (1)制订制度; (2)落实机构; (3)使用登记; (4)健全档案; (5)定期自查; (6) 维护保养; (7)申报定期检验;(8) 消除隐患; (9)人员持证上岗;(10)制定救援预案; (11)接受监察, (12)搞好节能。 条文要点 第四章 检验检测 从第41条~49条共9条 规定了许可、条件、工作要求和义务 条文要点 第四十一条 机构核准规定 1、机构范围:从事4类检验的机构,应核准。 2、内设检验机构的核准:A一定范围;B监督检验例外。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条件 1、人员; 2、仪器、设备; 3、管理、责任制度。 条文要点 第四十三条 四类检验活动主体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必须依法、按照规程进行。 第四十四条 检验人员要求 1、考核、取证:经总局;(分级具体实施) 2、服务处所要求: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上以上机构执业(责任、管理问题)。单位委托除外。 条文要点 第四十五条 工作准则 诚信、方便、可靠、便捷、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四十六条 工作质量要求 1、要求:客观、公正、及时、负责; 2、监督抽查规定:各级质检部门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公布。 第四十七条 人员纪律规定 生产、销售、推荐、监制、监销。 条文要点 第四十八条 隐患报告规定 条件: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 告知:使用单位; 报告:安监部门。 整改确认 第四十九条 刁难投诉查处规定。 条文要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从第50条~63条共13条 第五十条 监察依据和重点 依据:条例的规定 对象: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八种场合的特种设备 条文要点 第五十一条 强制措施规定(3项) 调查了解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查阅复制权:合同、发票、账簿、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权: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主要部件。 条文要点 第五十二条 监察部门行政审批规定 1、依法审批职责:依照条例条件、规范要求审查、许可; 2、取缔查处职责:未经许可的; 3、依法撤销职责:不再符合条件、要求的。 4、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相应活动和弄虚作假;否则,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被撤销许可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条文要点 第五十三条 审批程序要求 1、程序公开:受理、审查、许可、核准; 2、许可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鉴定评审期间除外、工作日); 3、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条文要点 A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省政府规章(1年期),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 条文要点 B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限制:全国统一的资格资质,不得地区封锁; C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许可; D许可期限:20日,可延长10日,颁证10日内,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期间除外 条文要点 第五十四条 对安监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1、要求:不得地方保护、地方封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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