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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docx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且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有关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咨询。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5年5月26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办理流程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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