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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基本法律教程教案.ppt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给排水0902
陈龙
U200916335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指有关调整环境资源规划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系,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有关环境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的一套规则,是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定化。
我国1979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并规定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这一规定,在传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引进环境保护的概念,扩展了发展的概念。1989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单行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都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作了规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自然资源法都规定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划要求。《海域使用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海洋功能区划、城市规划等作了专门规定。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其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各州立法也有相应规定.
1979年《环保法(试行)》“环评报告书制度”.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98年,该《办法》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9年《环保法》第13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 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摘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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