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律师办案技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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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律师办案技巧声明:本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下载后不得将本作品上传于任何互联网网站或在其他媒体刊登,违者必究!作者:曾立目录问题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范围1问题二、主要法律依据及婚约习俗的取证方法1问题三、如何认定婚约关系的存在2问题四、如何认定婚约财产的范围2问题五、婚约财产的返还数额如何确定3问题六、双方父母协议对返还彩礼协议是否有效4问题七、婚约财产返还欠条的证据效力及证据风险规避5问题八、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5问题九、婚约财产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6问题十、如何质证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的证人证言6问题十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辩方案制作技巧7问题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范围婚约系男方双方当事人基于风俗习惯或双方协商一致在结婚登记之前达成的成立婚姻关系的契约。婚约财产指的是婚约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为正式成立婚姻关系而向对方给付的财物。正式成立婚姻关系实际上指的是结婚登记。婚约在生活中常常以口头形式呈现,少数地区存在书面订立婚约的情况。婚约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生效。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婚约财产的给付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该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等量齐观。因为婚约关系涉及人身关系,而我国合同法并不调整人身关系。此外婚约财产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且当事人实施的财产给付行为系赠与性质,此情况与同居财产的分割纠纷不属同一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财产纠纷的同时还存在借贷纠纷的,法院在受理婚姻财产关系纠纷时一般不会同时受理借贷纠纷。在我国少数欠发达地区,婚约财产的给付往往与借贷关系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不仅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而且显然也不能将此作为界分婚约财产是否返还的标准。问题二、主要法律依据及婚约习俗的取证方法律师办理婚约财产纠纷之前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将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所涉的法律规定汇总如下,便于读者集中掌握。对于办案律师而言,此类知识性的东西,应当毫不犹豫的熟练记忆并能实现灵活运用。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注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借婚姻索取财物”单独列为案由。不仅如此,在前述包办婚约、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往往也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而婚约财产纠纷的适用范围有时会与上述情况发生重叠,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性质及具体的争议焦点来确定,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无单独作为案由的必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以下条款: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在熟练掌握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结合个案发生地的婚约风俗习惯,对风俗习惯进行调研。目前在不少农村地区都存在红白喜事理事会或其他负责主持办理相关风俗习惯的公益性协会等组织调取此类组织关于涉案婚约风俗习惯的证据。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法院的管辖规则原因,婚约财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往往为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当地法院对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较为了解。关于此方面的举证问题,对于办案律师还要结合案情需要最终确定。问题三、如何认定婚约关系的存在婚约关系的存在对于认定婚约财产的构成具有前置性的关键作用。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约关系主要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之间交往的相关证据等角度证明婚约关系的存在与否。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婚约关系存在的事实,则无需任何一方就此方面进一步举证。由于婚约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婚约关系存在的事实在实务中其实并不少见。但是在一方认可存在婚约关系,另一方不认可婚约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以下任一事实的成立,单独认定婚约关系的存在:一方当事人声称已履行婚约财产赠与行为,且能够举证证明完成了赠与财产的交付;证人证言证明婚约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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