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刑法论文】.docVIP

【2016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刑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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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刑法论文】.doc

刑法论文-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 【内容提要】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原审法院的错误可以被分为两类: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对所有的制定法错误以及部分宪法性错误,审查法院可以适用无害错误规则进行审查与处理,从而在认定错误无害时,维持原审判决。在直接上诉程序中,对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进行审查的标准,分别是Chapman标准与Kotteakos标准。对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的审查标准,美国联邦法院目前尚没有形成共识。美国法院通过适用无害错误规则,更加强调探求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更为重视案件的实体正义。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无害错误规则。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USA, the errors made by the first trial may divide into constitutional error and statutory error. The review court will use the rule of harmless error to examine and deal with all the statutory errors and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al errors, and the judgment of first trial will be supported when the error is determined to be harmless. In the direct appeal procedure, the Chapman rule may apply to the constitutional error while the Kotteakos rule to the statutory error, however, the federal court of the USA has not a consensus concerning the examining criterion in the procedure of Habeas Corpus Act. The courts of the USA emphasize much more the truth of the criminal cases and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from applying the rule of harmless error.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establish the rule of harmless error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关 键 词】宪法性错误/制定法错误/直接上诉程序/人身保护令 constitutional error/statutory error/direct appeal procedure/Habeas Corpus Act ???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上诉(direct appeal)程序与附随审查(collateral review)程序中,对原审裁判进行后续审查的法院经常会遇到原审法院所犯的错误,比如法官对陪审团作出错误的指示或者采信非法证据等,此时审查法院要回答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个错误是不是无害错误(harmless error)。如果原审法院的错误并非无害,审查法院将撤销原审判决,① 并且可能将案件发回重审;相反,如果这一错误被确定为无害错误,原审法院的判决将得到维持,这便是所谓的无害错误规则。② 当然,在不同的时期,对于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判断错误是否无害的标准大不相同。虽然针对这项规则的合理性,在美国国内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可其法律效力,并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使之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最常适用的规则之一。可以说,如果不了解无害错误规则,就不可能全面理解美国刑事诉讼的运作态势。 ??? 美国法律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可溯源于十九世纪晚期的英国。1835年,英国财税法院在Crease v. Barrett案件中将错误排除证据的行为推定为有害错误,这种观点又被一些法院扩张解释成:不管在审判时发生什么样的错误,即便是最为技术性的错误,都得将案件交付重审。1873年,英国国会制定《司法法》,要求上诉法院探查错误对程序结果的实际影响,从而终结了不分情形撤销原判的做法。美国的变革步伐落后于英国,有无数的案件仍然因为琐碎的技术性错误被重新审判。1919年,美国国会制定《司法法典》,首次要求联邦上诉法院适用无害错误规则,无需考虑那些无损当事人“重要权利”(substantial right)的审判错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于1946年在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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