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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报告.ppt
(五)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开始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到达”并不一定要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而不论受要约人是否真实理解要约的内容。 4、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 (五)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存续期间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关于要约的期限问题首先应该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中约定,就必须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 6.2.2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 受要约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二)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要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 订立合同 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 (三)承诺的方式 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下,一个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到的要约应当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承诺。 (四)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时间不同 性质不同 所受的限制不同 撤回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阻止未生效要约的效力之发生 除撤回时间外,不受限制 撤销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使已生效的要约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有严格的限定,因撤销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 * 执教:蔡惠芳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 * 第六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 * 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 数据电文、电子认证、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6.1电子合同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四、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 1、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传统商务活动中是面对面的交易 2、电子商务活动中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而是直接地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 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4、传统合同生效的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在电子合同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如何确定其成立地。 * * 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合同的履行问题 电子合同的条款问题 6.2电子合同的订立 * 6.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原则上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 * * 讨论 我不是太喜欢我现在住的房子,如果有人开价合理,我一定会把它卖掉。 我打算把我的汽车卖给你,你有兴趣吗? 以下例子是否是要约? (二)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是行为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 (三)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因此,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依法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 1.寄送的价目表 * 2、拍卖广告 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拍卖属于要约 拍定属于承诺 * 3、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属于要约 定标属于承诺 * 4、招股说明书 * 5、商业广告 如果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 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广告所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为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 (三)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按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是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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