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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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朱苏力 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 一 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谈起。 第一部电影是《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村民受了伤。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第二个电影是《被告山杠爷》。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 这里的介绍当然是大大简略了,电影本身包含了更多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农村的信息。对于这两部电影,不少中国法学家和评论家的解释是,它们反映了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人民群众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这两部影片(尤其是《秋菊打官司》)提出的问题很多,底蕴很丰富,显示出“形象大于思想”的 特点,因此任何理性的解释在对于形象的直觉感悟面前都往往显得简单、枯燥和拙劣。尽管如此,理智的、叫真的追问却可以使那些不明确的、也许是一闪即逝的感触得以明确和确定,使那些让我们动情的东西以思辨的形式昭示于人间。 当然,本文不可能、也不准备对影片的内涵作全面分析。本文将集中讨论:当我们看到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的法治在他们那儿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 二 就本文的实质性问题而言,这两部电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通常的观点以及这两部电影所展现的法律实践中隐含的观点是一种普适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存在这种普适的权利界定,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学者通常称之为基本性的权利上:安全、自由和财产权。尽管这种基本和非基本的权利分类在理论上早就受到质疑,[1]但在实践上仍然很有影响,包括在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和法律运作都受到了这种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但是,就秋菊的案件来看,这种观点有很大缺陷。例如,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丈夫,但不能踢她丈夫的下身,这种关于权利的界定明显不同于法学界的权利界定。[2]又例如,尽管正式的法律没有规定,但在中国农民和许多城市公民心目中,都会认为说别人断子绝孙(哪怕说的是事实)也是对他人的严重伤害,这种伤害甚至要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然而,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而是依据那种进口的观点构建起来的,因此,肉体的伤害是伤害,而语言、至少“断子绝孙”这样的语言是不构成伤害的。 当然如果仅仅是伤害的分类不同,或这一分类仅仅停留在语言的层面,那也无所谓。重要的是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力量。伴随这种定义和分类而来的是一个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及其带来的社会效果。在《秋菊》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的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恰当的、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没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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