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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基本规范(新课件)培训资料.ppt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2015年8月7日 Kashgar Prefectur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博学 精医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仁爱 和谐 内容提要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2-27卫生部颁布,2010-4-1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活动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传输、重现的医疗记录,它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行医务人员、使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的执业医务人员审查、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经过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应当为病人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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