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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困境企业的拯救教程教案.ppt
企 业 破 产 法;主要内容;第一专题破产法存在的原因与当代破产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中国破产法的改革
新《企业破产法》:市场退出与重整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
改革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的扩大:所有的企业法人—国企破产法转向一般破产法,实现了部分所有制的主体平等。
(2)引入管理人制度:实现了破产程序的专业化管理。
(3)引入重整制度:实现了从破产清算到再建主义的立法。
(4)强化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提高了债权人的自治程度。
(5)加强规制破产不当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信用。
( 6 ) 担保债权享有别除权:实现了国内法的协调、符合国际惯例。
(7)首次规定了跨境破产:有限制承认了破产法的域外效力。;第二专题破产法的性质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从债务清偿角度:破产法是程序性法
—实现债权人的集体受偿
破产法是解决债务人破产的专门的、特别的程序法。
特有制度:破产申请、破案案件的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债权人自治、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分配等。
从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破产法是实体性法——债法的特别法
这些实体性的规定,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内容,有些规定则设定了新的实体权利。例如: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破产法是企业非常态下的债权保护法。
实行集体受偿而禁止个别清偿
不考虑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
破产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但主要应是程序法。
请进一步思考:破产法上有哪些属于实体性问题?;补充资料(续):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的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的交易范围
重整计划的制定(内容、限制),制定者、批准和执行计划所需条件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对债权的处理及债权分配的排序
分配变现资产
债务解除或解体债务人
程序终结
;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总体目标: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具体目标
趋向多元化
拯救陷入财务??境的企业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保护就业
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
有效和高效
关键目标的确定;对《破产法立法指南》确立的关键目标解读:
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
2.资产价值最大化;
3.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
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
5.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
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7.确保制定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破产法,为收集和传递信息
提供激励;
8.承认原有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晰的规
则;
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第三专题 破产程序的启动;法人的破产资格
公法人(各级政府和国库)的破产资格
美国:承认
德国:一般承认,个别排除
日本:一般排除,个别承认
我国:否认
私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性法人)的破产资格
承认
对特种行业的企业法人破产资格予以限制 ,如银行、证券、保险、铁路交通等。;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
1986年破产法:国有企业法人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所有企业法人
(2008年修改时已删除)
2006年新破产法:所有企业法人
排除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资格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破产法第135条)。目前仅《合伙企业法》有规定。
承认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
破产法第134条
商业银行法第71条;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
破产启动标准: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即债务人在何种情况下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
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
破产启动标准的意义: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依据。
启动标准的立法例: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列举各破产行为
如美国早期、英国(首创)、中国香港等
概括主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为核心 ——无力清偿;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现金流量标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其资产是否超过债务。
2、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不抵债/债务超过,即负债超过其资产。
3、各国立法采取的破产标准
现金流标准
现金流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结合
“将无力履行”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作为破产启动的依据 ;我国破产法 :
破产清算与和解的启动标准(破产原因):两选
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金流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相结合。
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金流标准,添加因素。
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重整原因):三选
其一、其二同破产清算与和解原因;
其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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