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与困境企业的拯救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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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困境企业的拯救教程教案.ppt

企 业 破 产 法;主要内容;第一专题 破产法存在的原因与当代破产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中国破产法的改革 新《企业破产法》:市场退出与重整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 改革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的扩大:所有的企业法人—国企破产法转向一般破产法,实现了部分所有制的主体平等。 (2)引入管理人制度:实现了破产程序的专业化管理。 (3)引入重整制度:实现了从破产清算到再建主义的立法。 (4)强化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提高了债权人的自治程度。 (5)加强规制破产不当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信用。 ( 6 ) 担保债权享有别除权:实现了国内法的协调、符合国际惯例。 (7)首次规定了跨境破产:有限制承认了破产法的域外效力。;第二专题 破产法的性质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从债务清偿角度:破产法是程序性法 —实现债权人的集体受偿 破产法是解决债务人破产的专门的、特别的程序法。 特有制度:破产申请、破案案件的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债权人自治、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分配等。 从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破产法是实体性法——债法的特别法 这些实体性的规定,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内容,有些规定则设定了新的实体权利。例如: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破产法是企业非常态下的债权保护法。 实行集体受偿而禁止个别清偿 不考虑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 破产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但主要应是程序法。 请进一步思考:破产法上有哪些属于实体性问题?;补充资料(续):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的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的交易范围 重整计划的制定(内容、限制),制定者、批准和执行计划所需条件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对债权的处理及债权分配的排序 分配变现资产 债务解除或解体债务人 程序终结 ;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总体目标: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具体目标 趋向多元化 拯救陷入财务??境的企业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保护就业 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 有效和高效 关键目标的确定;对《破产法立法指南》确立的关键目标解读: 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 2.资产价值最大化; 3.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 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 5.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 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7.确保制定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破产法,为收集和传递信息 提供激励; 8.承认原有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晰的规 则; 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第三专题 破产程序的启动;法人的破产资格 公法人(各级政府和国库)的破产资格 美国:承认 德国:一般承认,个别排除 日本:一般排除,个别承认 我国:否认 私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性法人)的破产资格 承认 对特种行业的企业法人破产资格予以限制 ,如银行、证券、保险、铁路交通等。;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 1986年破产法:国有企业法人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所有企业法人 (2008年修改时已删除) 2006年新破产法:所有企业法人 排除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资格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破产法第135条)。目前仅《合伙企业法》有规定。 承认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 破产法第134条 商业银行法第71条;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 破产启动标准: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即债务人在何种情况下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 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 破产启动标准的意义: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依据。 启动标准的立法例: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列举各破产行为 如美国早期、英国(首创)、中国香港等 概括主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为核心 ——无力清偿;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现金流量标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其资产是否超过债务。 2、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不抵债/债务超过,即负债超过其资产。 3、各国立法采取的破产标准 现金流标准 现金流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结合 “将无力履行”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作为破产启动的依据 ;我国破产法 : 破产清算与和解的启动标准(破产原因):两选 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金流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相结合。 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金流标准,添加因素。 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重整原因):三选 其一、其二同破产清算与和解原因; 其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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