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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解析.doc
2016年海天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
一、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考点提示:反诉的独立性
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
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点提示:
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
程序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二、回避制度
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 :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1、例外规定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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