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柱乡石柱村尹汉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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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柱乡石柱村尹汉凡

关于石柱乡石柱村尹汉凡 要求处理该村2003年退耕还林存在问题的 调查处理报告 2006年3月29日,县人大办公室转来石柱乡石柱村尹汉凡于3月23日递呈的要求进一步公正处理该村2003年退耕还林存在问题的群众来信《求公道》,并批示调查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市林业局和市退耕办同样收到尹汉凡递呈的该群众来信报告,也要求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在此前的2005年11月6日,尹汉凡已向洞口县林业局反映过,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肖如民和林业总工程师杨恢轩,于11月23日,皆同石柱乡乡长林业站长及站员前往该村处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尹汉凡不完全心服口服,再一次提出调查处理要求。接到县人大、市林业局和市退耕办要求调查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的指示精神后,县林业局于2006年8月28日再一次派出林业总工程师杨恢轩带领县营林种苗站暨退耕办共四人前往石柱乡,皆同乡政府抓林业的副乡长刘清华、林业站长张志勇和站员廖继平,深入该村,邀集当事人尹汉凡进一步现场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表明,当事人尹汉凡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基本不符,或失实,或误解,或属滞后反映。根据调查事实,做出了后续处理意见。 一、基本事实 当事人尹汉凡,男,现年65岁,系石柱乡石柱村村民。反映的问题是:①其2003年退耕还林19号小班(退耕地造林)在2004年春季县级自查验收为39亩,后因核实调绘有误,核减为25亩,减少14亩,只核出他的面积有误,不核出别人的面积有误,自觉不公道。②2003年退耕还林别人的15号小班(荒山造林)由4亩胀大到16亩,3号小班4亩验为9亩,5号小班3亩验为6亩,有水份。③2003年13号小班22亩退耕地造林,由村支书宁新金和村民尹年钦共同所有,但宁新金在实际得到的补助面积份额太大,尹年钦补助面积份额较小,不公道。④2005年退耕还林指标不公开。⑤对2003年全村的退耕还林面积足不足有疑惑,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核实。调查厘清的基本事实如下。 与全县同步,石柱乡石柱村2003年退耕还林任务计划,在县乡两级林业部门规划的基础上,于2004年春季由石柱村退耕农户实施造林。经2004年春季县级自查验收,该村2003年退耕还林任务计划造林完成76个小班,773.0亩,其中退耕地造林49个小班,430.0亩,荒山造林27个小班,343.0亩。具体到退耕地造林5号小班3.5亩、13号小班22.0亩,19号小班39.0亩,均为柏阔混交生态林;荒山造林3号小班9.0亩,15号小班4.0亩,16号小班10.5亩,亦均为柏阔混交生态林。但在全县统一部署安排的2004年秋季检查验收和2005年春季自查验收中,验收人员对全乡全村各个年度的退耕还林造林进行地毯式验收和核实,发现石柱村15号小班与16号小班面积重复,重复4.0亩,19号小班调绘有误,原验收39.0亩,实为25亩,多验14.0亩(有林地),70号小班已损失,无造林面积。经验收人员报告给县退耕办后,县退耕办于2005年春季派出技术骨干皆同乡林业站人员,深入该村进一步核实并做出调整更改造林,核实验收人员反映的情况属实,做出的处理意见为,根据实际,保证15号小班4.0面积不变,16号小班减为6.5亩,减少4.0亩 ,调至渔塘村3号小班钟形地;19号小班减为25亩,减少14亩,调至本村麦田屋后,白家湾、桐力山等6个小班(小班号77—82号);70号小班调至本村白家湾83号小班。 19号小班39.0亩,原为当事人尹汉凡和村里副支书两人共同经营,退耕还林登记在副支书名下,后经利益调整,退耕还林受益权更改在当事人尹汉凡名下。 13号小班原为村支书宁新金和村民尹年钦共同造林,在退耕还林时,尹汉凡帮助尹年钦造林。2004年春季县级自查验收为退耕地造林22.0亩,登记在尹年钦名下;秋季检查验收更改在宁新金和村民宁教金名下,因此,埋下纠纷隐患。经乡政府三次处理,最后经2005年3月17日的乡司法处理,达成处理共识意见,在处理好造林用工投资成本资金的基础上,退耕还林权益由宁新金和尹年钦享有,并把调解的分配面积核实到宁新金和尹年钦各人名下,并登记。签订了协议,宁教金和尹年钦均在协议上签了字,双方表示心服。但当事人尹汉凡为尹年钦打抱不平,觉得尹年钦的面积登记较少,村支书宁新金登记的面积相对较多。 自2002年我县启动退耕还林建设以来,全县每年进行两次统一县级检查验收,即春季自查,秋季验收,即石柱村2003年的任务计划退耕还林所有造林(2004年春实施)到目前已经5次县级统一验收组的全面验收核实。 石柱乡2005年退耕还林指标的落实,根据县分配的任务,在宣传发动,征求村、组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落实规划并实施造林。 因此事当人尹汉凡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不属实,或误解,或者是对事情的滞后反映。不属实的如反映3号小班面积由4亩验为9亩,经这次再核实,事实上有9亩,不是4亩,面积是足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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