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预测:0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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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预测:07年司法考试法重要考点 考点十一: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一,欺诈。 欺诈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往往应从行为人的经验、阅历、专业知识等方面判断,还可以从行为后果是否给表意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角度进行判断,否则只能认定为错误。欺诈还要求表意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加深错误认识。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实行补偿原则,但对于消费欺诈,则应双倍赔偿。 第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与单方允诺的区别在于:在存在一个危难背景的情况下,如果是行为人主动索要,则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果是行为人被动接受,则可认定为单方允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中必须存在危难背景,而在显失公平中则不存在危难背景。 第四,重大误解。(1)误解必须是重大的。(2)是指内容和方式的误解,动机的误解不为重大误解。(3)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不一样:显失公平仅适用于实行市场价的财产行为,而重大误解没有此限制。    考点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实质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3)内容合法,并非指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是指不违法,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其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注意:第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 第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第三,注意登记生效的民事行为。法定登记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一般包括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等。 考点十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这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肯定条件与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明确以下几点:(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如为第三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为拟制。(2)相对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前,应有因条件成就而取得权利或利益的希望。此种权益状态,称为期待权,法律应予保护。(3)应注意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区别。区别在于条件是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而期限则是肯定要到来的。 考点十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合同行为,其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这里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是形式合法而非真意的民事行为;二是意思表示具有真意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形式合法的民事行为因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效力;意思表示真实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7)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注意:在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应从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十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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