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教学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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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思考:我国“民法”一词从何而来?;一、民法的词源 近代“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Jus civile 在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德语为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为urgerlykRegt。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日语的“民法”,是庆应四年(1868),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 在明治之初,学者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 20世纪初,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于晚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志田钾太郎起草民法,“民法”一词遂从日本传入中国。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罗马式民法典;人法 财产法 财产权取得法;德国式民法典;思考:我国有无民法典?;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特定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传统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等同于广义的民法。 本书研究的则是狭义的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 合同制度 担保制度 ;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调整对象,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基础。 ;《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 2、适用规则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被???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同意作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聘用后,被担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陈云海是江苏省外语兼文科类考生,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其高考成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非财产性 2.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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