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法规课件教材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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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立法目的 坚强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调整对象及范围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管理机关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 行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续修、拆除、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基本原则 建筑活动应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支持建筑科学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先进技术、先进公益、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共公告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特征 发包与承包主体的合法性——具有发包资格 发包与承包活动内容的特定性——建设全过程 发包与承包行政监控的严格性;原则 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行为规范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发包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人不得像承包人指定建筑工程材料、构建、设备的采购方;三、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运行统一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分项总承包——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运行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 前提条件——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责任分担——连带责任 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按低资质业务范围承包 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各自按各自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分包制度 建筑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专业工程分包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往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活动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分包行为规范 建筑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禁止转让、出售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案例1:工程违法分包实例:上海1115火灾;案例2:;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嫁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县建筑队应当依法对该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三节 工程项目监理制度;性质 服务性 独立性 公正性 科学性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二、工程监理的实施;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新能源等项目;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任务 “三控” 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 “两管”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 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内容 建设前期阶段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参与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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