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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ppt
八、依法结社权 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社团的作用 1、组织消费者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 2、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消费纠纷; 3、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充当桥梁; 4、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如发布消费预警 征求霸王条款 九、监督批评权 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 1、检举、控告;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二)该权利的行使 1、消费者主动提出: 向工商局、消协投诉。 2、经营者主动征求意见 注意:行使批评监督权与侵犯名誉权的区别: 韩成刚行使批评监督权 被告韩成刚(华北航天卫星通讯有限公司职工)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太原日报》、《山西日报》、《工人生活报》、《保健纵横报》等报刊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心矿泉壶的副作用》、《小心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矿泉壶有害、纯水壶不纯》、《矿泉壶名不符实》等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装置有害,进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同时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在韩成刚的文章中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并违反广告法,其中对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下称百龙公司)、唐山富豪集团公司(简称富豪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一、概述 (一)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 (二)经营者义务的种类 1、法定义务 2、约定义务 :通过合同设立。 第三节 经营者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重点] ——第16条 (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权[重点]——第18条 (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第17条 (四)、公平、合理的交易义务[重点] ——第24条 (五)、不作虚假宣传——第19、20条 (六)、质量担保义务 (七)、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第21条 二、经营者义务具体内容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重点] 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重点]P230 三、法律责任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可以向销售者;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可以向服务者; 消费者在展览、租赁柜台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在展览、租赁柜台之后---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后追偿)。 2、变更后企业承担 3、营业执照持有人或使用人 4、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一、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惩罚性赔偿制度——第49条 2、精神损害赔偿——第43条 (二)行政责任P233 (三)刑事责任P2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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