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讲解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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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讲解材料.ppt

案例 淮河流域污染引发的环境法问题;案例 在中国环境保护领域,淮河污染问题尽人皆知。2005年4月,淮河污染问题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进入了关注淮河治理、关注环境保护的人们的视野:4月初,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根据该《意见》,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制排污总量为每年38.2万吨和2.66万吨。对此,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淮河水利委员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属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依据《水法》第32条的规定,淮河水利委员会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而水利部认为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未越权行事,淮河水利委员会“是在行使其自身的水利职能,是工作需要”。这场争论的背景是:安徽省3月份重点流域水质月报显示,淮河干流安徽全线水质再次跌至“劣五类”。; 淮河污染问题由来已久。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流域内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淮河污染问题日渐凸显,并在80年代逐步加剧,至90年代问题更加严重。1994年7月,淮河上游突降暴雨,颖上水库开闸泄洪,2亿立方米污水随流而下,河面泡沫密布,鱼虾丧生,沿河各地自然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这是淮河流域污染的第一次大爆发。 此次事件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和2003年国务院分别批准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规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规划》,对淮河进行重点治理,调整产业结构,关停了上千家“15小”污染企业并投入几百亿资金进行治理,但未实现淮河水变清的目标。2004年,淮河全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实际排放量为每年114万吨和13万吨,分别是淮河水利委员会《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3倍和近5倍,与“十五”规划确定的2005年分别减少到64.3万吨和11.3万吨也还有相当差距。; 在中国的环境立法史上,《水污染防治法》是最早的单行立法之一,不能说我们对水污染防治立法不重视,但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的10年,是淮河进入全流域污染的10年。 “淮河流域事件”发生以后,环境法学界开始将水污染防治的视线从水体转向流域,表现在立法实践上,则是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流域为立法对象的法规。但是该《条例》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临时应对的气息,设置临时机构,赋予临时权力,在淮河5年变清的临时性目标下,该《条例》的寿命已被限定为5年,到今天,淮河10年的治理仍然难见成效,而该《条例》实际已经失效5年。 其后,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许多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这个意义上讲,淮河流域污染与立法的不完善,尤其是与立法没有尊重生态规律,没有根据水体或水系的自然状态设置机构、确立管理体制、建立制度是有很大关系的。 ; 任何一部法律,生命力在于能够对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真正发挥规范作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将一切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不至于产生剧烈的社会对抗的范围之内。 如何我们的确需要环境法,那么需要的也应该是理性的环境法,是对其概念、目的、功能、价值、体系等具有充分认识的环境法,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措施。 ;一、为什么需要环境法;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二、 环境法的概念;二、环境法的概念;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环境科学给环境下的定义:人类周围的境况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给环境下定义是环境立法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问题之一,环境的定义直接影响着环境立法的目的、范围及其效果,并且反映着一定时期人类对环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思想认识。不能含糊。;导 论;环 境(Environ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案例 A某从B开发商处购得住房以一套。入住后经常感觉室内有刺鼻异味,A某及其家人在室内不通风时也常有流泪、咳嗽等症状发生。后经检测表明,室内氨气浓度严重超标是造成A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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