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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补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教材课程.ppt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发生特大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龙门吊长约三十米﹐宽约十米﹐高约八十五米﹐起重重量六百吨﹐自身重量约四千一百吨﹐其中仅横梁就重达二千一百吨。 2008.5.30 中船集团一造船公司2台600吨龙门吊倒塌,3人死亡2人受伤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频发,2006年全国共发生电梯严重以上事故39起,死亡31人。 2007年3月12日,大连市最高建筑世贸大厦电梯发生事故,19人受伤。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49号 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 检验检测 监督检查 特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适用范围 监管格局 企业全面负责 部门依法监管 检验技术把关 政府督促协调 社会广泛监督 (2)开展执法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设备实施封存扣押,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3)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援,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 1、设计环节 a.许可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b.设计文件的鉴定 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制造环节 a.制造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b.制造过程的监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方可出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安装、改造、维修环节 a 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b 维修单位的许可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c 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d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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