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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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培训资料.ppt

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 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作了相应规定。 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 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并进一步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出厂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实验报告。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格要求的建材、设备及构配件的施工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 9.4.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通过工程发包,选取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 8.4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委托监理的责任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 建立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和破坏。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在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强行施工。 5.提供材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负有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的责任。 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罚则 如建设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将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处以罚款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8.4.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还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的资料验收和签字。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在勘察工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后再追记和补记。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其相关责任分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勘察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工程勘察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评价应准确可靠。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凡设计所选用的产品,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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