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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ppt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实现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个人的生活消费。 这种消费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消费性质上看,它是指生活消费而不包括生产消费; (二)从消费的主体看,仅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三)从消费的手段来看,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四)从消费的客体上,是指商品和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3.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选择权 公平权 求偿权 结社权 教育权 尊严权 监督权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保障权和财产安全保障权。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是消费决策的前提。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以使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案例】看不懂的消费单 2001年10月的一天,王宏和朋友一起到本市一家美国知名快餐连锁店用餐。他们消费了 鸡翅、可乐等食品,结账付款后,店方打出了一张英文消费单据,王宏告诉营业员自己看不懂英文,要求出具中文单据。但店方表示:收款机只能打出英文单据,无法打出中文单据,拒绝了王宏提出的要求。王宏认为,商家为中国消费者服务,应该出具中文的消费单据,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符合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店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王宏将该店告上法庭,要求连锁店为自己出具中文消费单,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交通费500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连锁店的行为的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连锁店向王宏出具中文消费单,并且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2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连锁店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王宏与连锁店达成调解协议,由连锁店支付给王宏经济赔偿金1000元。二审结案后,英文消费单在该连锁店逐渐消失。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爱好、经验和判断,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 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②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交易结果。 【案例】 2002年6月12日,王先生为宴请远道而来的朋友,将自己珍藏多年的“茅台酒”带到本市昌源酒楼吃饭,在结账时,酒楼收取了王先生自带白酒的“开瓶费”30元。王先生认为,酒楼事先没有声明对自带酒收取“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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