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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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培训资料.ppt

第十章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学习提要与目标 本章探讨企业在破产、重整和清算时的财务管理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系统理解和掌握破产预警理论与方法,并能将这些方法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熟悉重整与和解计划的制定;掌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范围与计价方法。 ;10.1 企业破产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 经济学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企业由于管理无能、不明智的扩张、激烈的竞争、过高的负债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效益低下,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侧重于破产淘汰) 法学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破产偿债) ;破产具有的法律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 2、破产是以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3、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经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以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主,辅以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重整与和解 所谓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重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是一个独立的破产预防程序。 按照《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并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按照债券是否有担保权;是否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保险等;是否为所欠税款的等对债权进行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事项达成协议,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解时,应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当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和解协议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清算 指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程序。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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