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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解构利维坦——论复合共和制对主权概念的消解.doc
解构利维坦——论复合共和制对主权概念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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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一个哲学家同政治权威达成妥协是有罪过的,即使是以表面上微不足道的方式;他自己也许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种可能性,即他同政治权威达成妥协正是基于他自己学说的……最深刻的缺陷之中。因此,如果一个哲学家「遵从」(权威),那么他的门徒们就不得不以内在的和本质的方式来解释他本人只要从表面上就可以意识到的东西。卡尔·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一 引言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在德国西部小镇普勒滕贝格(Plettenberg)生活的人们,也许做梦也没想到,他们那名不经传的故乡会因为一个人而改变她默默无闻的命运。 1888年,「德国学界在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阿伦特语)──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出生在这个新教小镇一个信仰天主教的普通家庭。当时德国正在推行由铁血宰相俾斯麦倡导的遏制天主教同国家保持独立运动的「文化革命」。周遭的宗教政策和家庭「异类」的宗教信仰,使幼年的施米特一直在「文化边缘」徘徊,也使他今后的学说打上了看似矛盾的烙印:一边是维护现有秩序的不懈努力,一边是超越于法律和道德之上的毫无根据的决断。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双面性,当我们今天越过意识形态的樊篱重新审视施米特的学术思想时,新左派和新右派的理论家都能从中吸取到养分,寻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1 施米特的一生著述颇丰,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涉及政治学、神学、法理学、公法学、思想史等诸多领域,形成严密的学说体系。代表性著作包括《政治的浪漫派》(1919)、《政治的神学》(1922)、《当代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政治的概念》(1927, 1932, 1933)2,开启了浪漫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之先河,其中的「主权决断论」、「政治就是区分敌友」等著名论断,对思考现代性和后现代性问题的学者均有所助益。施米特深邃的思想在宪法领域亦撞击出了火花,「其宪政理论标志着宪法纷争历史上政治学研究视角的开始」3。《宪法学说》(1928)、《宪法的守护者》(1931)、《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宪法法文集:1924-1954》(1958)等著作成为宪法学史上公认的重要文献,有关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论断也引发了宪法学界最持久的争议。有人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分子」,纳粹的「桂冠法学家」,也有人将他的学说贴上「自由主义价值与权威的法治民主论完美结合」的标签。事实上,对于身处一战后动荡社会环境的施米特而言,强有力的国家才是其学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施米特政治法学中看似互相矛盾的两个要素:「决断论」和「秩序哲学」,其实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关联在于,「决断论」为国家的统治合法性提供了威权基础,而「秩序哲学」保证了国家统治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基于等级森严的秩序之上。前者才是根本,后者只是前者所体现出来的功能。但是,强国家的建构并不意味着对公民自由价值的彻底否定,在施米特眼中,国家主权的运作应区分为「通常状态」和「例外状态」两个不同的运作层面:「通常状态」下国家主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隐藏的国家主权实体(正当性)才显现出来,并超越于法律(合法性)之上4: 施米特对魏玛自由主义宪政的批判因此只是策略性的,他同样讨厌社会民主论和社会主义。施米特的国家和宪政理论的基石是:强国家和自由经济或强国家中的自由经济,其保守主义思想具有传统形而上学的实质论精神气质,是强调绝对正当性和相对化的合法性。 那么,施米特的实质正当性对抗形式合法性的立场,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二 对抗论简介──施米特视野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的一个基本命题。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建构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学说体系时,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合法性的巢臼。现代法治国家就是合法性问题研究的产物。在施米特的理论中,合法性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架设起沟通宪政思想与政治学说的桥梁。 对施米特而言,一个统一的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从来都是必要的,因此「行为合乎法则」即合法性问题从未离开施米特的视野。1916年,在他据以获得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资格的《国家的价值与个体的意义》一书中,施米特就充分阐述了他对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解5: 一反权力理论,法律只能从最高权力出发这条原理现在颠倒了过来,这就意味着所谓最高权力,只能是法律所给出的东西。法律并不寓于国家之内,相反,国家在于法律之中。所谓法律的优先性也就在于此。 对施米特宪政思想中缺乏法治国家必需的权力制约因素的指责,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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