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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程教案.ppt
经典案例的法学智慧;1、新婚夫妇,女方腹中怀有一小孩,可不幸丈夫车祸死亡,丈夫生前有20万的个人财产,丈夫的父母健在,该笔财产该如何分割?
如果小孩平安出世,如何分割?
如果小孩出生时是一死胎,如何分割?
如果小孩出生时啼哭了三声,睁开毛茸茸的眼睛看了看这世界,觉得不够满意,于是就离去了,该如何分割?;;; 4、玉环电大校长为了建设玉环电大新校区,向A君借钱,但其后却一直没还钱,A君找到玉环电大,却发现教育局因为进行了人事调动,换了校长。当他向现任校长李某要求返还借钱时,李某说“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冤有头、债有主’,你也不看看借条上签的是谁的名?”
A君无奈,找到原任校长,原任校长生气的说“你向我要钱是什么意思,我拿你的钱盖了自家的房子了?”
谁说的有道理,谁应该向A君承担偿还的义务。;;;;1、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 ;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海现象”分析 ;4、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 成都中原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
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购房 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屋。 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
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 ;● 2000年,该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 2001年,《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承认购房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
● 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确认
●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上确认。; 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1.否定说。
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 ;2.肯定说。
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3.折衷说。
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 ;⑤其他。 ;、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2)概念的外延与司法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个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范围很容易依据我们的尝识经验作出判断,比如去商场购物,去旅店住宿,上餐馆就餐,等等,轻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还有一些法律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就被视为消费者。但有些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现象确使法律产生了犹豫。在此我们列举若干有争议的适用情况。;2、法律特征:;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例如, 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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