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知识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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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业之封闭性 所谓信托业的封闭性,就是指信托业具有排他性、内部性,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其批准权限不批准以新设的方式设立信托企业,以达到稳定信托业之目的.信托业的封闭性是职能管理机构在制定监督管理策略时的因时制宜,体现为管理上的不对外开放.根据管理学理论,管理的封闭性是不允许外部因素介入而破坏管理系统内部正常运动的因素存在,不管这种因素是来自集体或个人的,应杜绝其干扰.信托业的封闭性是由于我国信托业市场一直处于违规操作而屡禁不止的一种经营状态,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信托业引导其良性发展不得已采取的排除外部市场因素干扰,净化信托业行内一种排他性措施。 信托业破产重整问题梳理 信托业破产重整之前置程序“托管”(停业整顿) .一般情况下,信托业托管的客体是存在违规操作、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的信托企业,这类企业的托管有利于借助外来力簧使该企业避免继续恶化,重新获得生机。这种前置栏序的惯例是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熟悉准破产金融机构的专业部门、专业企业介入来解决准破产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从而便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各方的权益,但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 程序补充原则。该程序应是既定司法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该程序应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即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应选择适用该程序而非必须适用。 特定案件原则。由于金融机构众多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适当性,考虑到社会成本,应限制该程序适用的范围,针对该程序的特点设定其适用对象, 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大且可能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金融机构,应适用此程序。 程序适用的条件:1.金融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行为;2.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存在破产可能性;3.大中型金融机构且存在较大规模的金融风险;4.金融机构账目混乱。 信托业破产重整条件 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_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已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学界共识是: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虽处在凼境之下但“可预见到能雨建”。而后由政府和法院调整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谋求企业更生。 而作为债务人的伊信公司其除担保债权9.386亿外,其资产负债率更是达到4072%,以伊信公司现有及术米发展能力,根本没有能力归还上述债权。也就是说,伊信公司不符合重整的前提条件,也不Ⅵ能达剑再生的重整目的,但相关法院依然裁定伊信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群序,这是我国破产法理论所无法解释的,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信托业破产重整有其特殊性。 部分债权人债权之核销问题 是否破坏“同类债权同等清偿” 伊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三部分:债权受偿方案,该方案第2条规定:为使伊信公司重整成功,保障其他普通债权人能够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比例受偿,在本重整计划草案经银川中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宁夏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名单经管理人确认后报法院)的债权不予清偿;该方案获得银川市中院裁定批准。 * 经济法 ——破产法 我们小组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介绍破产法 一、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例介绍 二、有关破产法的相关内容 三、信托业的相关知识 四、全组对破产法的感悟及总结 信托业破产重整研究 —以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例 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信公司”)是2002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4月,因受“德隆系”操控违规经营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造成重人金融风险。2004年10月,宁夏同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伊信公司风险处置T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置伊信公司的金融风险。2005年5月13日开始停业整顿,停业整顿T作的组织领导由宁夏同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中国银监会委托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组成伊信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依法开展各项停业整顿工作。停业整顿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三暂缓”Ⅲ司法保护政策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停业整顿期间,收购伊信公司个人债权2.24亿元,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自治区政府配套资金约1.8亿元,基本完成了伊信公司的个人债权收购1:作。2007年12月31日,伊信公司依法与43名职.L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按规定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职工安置-丁作基本完成。 为了减少重组成本,提高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拟核销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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