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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企业会计》 第三篇 非银行金融企业会计 第10章 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 10.1 信托及信托业务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必须具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他提出信托要求,是信托行为的起点; 受托人是有经营能力的信任机构,它通过自身经营的信托业务,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利,它是信托行为的桥梁;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得到实际利益的一方,是信托行为的终点。 10.1 信托及信托业务 信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信托包括商品信托和金融信托,狭义信托则特指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一种具有融资和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相结合的金融性质的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的种类 按性质不同,可分为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 信托业务,即财产所有者作为信托行为当事人的一方,为实现其指定人或自己的利益,将财产托付给可信任的另一方,要求按交办信托的目的,代行有效管理或妥善处理。 代理业务,即信托行为的一方依其既定的信托目的,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务。 10.1 信托及信托业务 按信托受益对象不同,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也叫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按信托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个人信托,指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个人信托又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指委托人不是某个人,而是单位或公司等具备资格的法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 10.1 信托及信托业务 按信托财产种类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实物信托、债权信托和经济事务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为金融信托,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单位资金信托、公益资金信托、劳保基金信托、个人特约信托等。 实物信托,是一种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动产指原材料、设备、物资、交通工具;不动产指厂房、仓库和土地等。 债权信托,是一种以债权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代为清理和代为收付款项、代收人寿保险公司赔款等。 经济事务信托,是一种以委托代办各种经济事务为内容、委托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委托设计、专利转让、委托审查、委托代理会计事务等。 10.1 信托及信托业务 办理信托业务的注意事项 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收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按来源和运用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 来源类科目:短期信托资产来源和长期信托资产来源 运用类科目:短期信托资产运用和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10.2 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的核算 信托存款与委托存款 信托存款,与信托货币资金十分相似,其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不指定运用范围,由信托机构负责管理运用并负责保本付息。委托人保本之外,收取固定收益。信托机构的收益则来自于支付委托利息外的资金营运的多余收入,而不是收取的手续费。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将定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其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进行营运。营运收益是扣除一定信托报酬后全部归委托人所有的信托业务,它与一般的信托货币资金存在许多实质性的差异。 10.2 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的核算 信托存款的核算 账户设置 “代理业务负债”: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和受托贷款资金等。 “应付利息”: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应计提的存款利息,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 “营业费用——利息支出”: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预提的应付利息或实际支付的各项利息,会计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期末无余额。 10.2 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的核算 委托存款的核算 账户设置 “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存款” “应付利息” “营业费用——委托存款利息支出” 账务处理 1. 开户。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委托存款户 10.2 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的核算 2. 计息。信托机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给委托存款计息,计息的基数是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 借:营业费用——XX委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XX单位委托存款户 3. 支取。委托人可随时支取委托存款,但只能限制在委托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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