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证据研究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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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及规则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四节 证据的质证 第五节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 行政诉讼证据特点 三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行政争议有关事实的材料。 二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一) 一般特点: 相关性、客观性、合法性 (二)特有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在行政程序中已产生或确定的证据。 2、在行政诉讼中,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3、其证明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及规则 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二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概念 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谁主张,谁举证,否则要承担由于举证不能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二)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旧行诉法第32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 旧: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新: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原告的举证期限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可以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证据的补充 旧: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新: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新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三)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 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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