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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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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持有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一)定义及适用的账户类型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定存宝、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申请须在理财产品起息后才能受理。“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金额为购买本金金额。套餐计划理财产品须对套餐组合中所有产品金额全额出具。 “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二)证明的种类 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开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证明”。 时点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证明”开立之时存于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或持有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时段证明是证明申请人自“证明”开立之时至“证明”截止之时在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滚动理财最长期限不超过当期投资到期日),截止日期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 (三)“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四)“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开立,不得进行币种折算后出具证明。 (五)“证明”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后生效,复印或涂改无效。有污损或打印内容不正确的“证明”应立即作废,不得交予申请人。 (六)签发权限: 开具的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由支行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签发; 开具的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由支行行长(或支行主管行长)与支行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双人签发。 (七)开立份数与补打印 对于同一笔存款或理财产品允许同时开立多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时段证明”。 申请人如需要增加“时段证明”份数,可在事后申请补打印与原“证明”内容完全一致的“证明”。 时点证明不允许补打印。 (八)相关账户冻结与解冻 时点证明的截止日与开立日一致,对相关账户资金不进行冻结。 时段证明有效期内,我行对相关储蓄存款、国债或理财产品账户进行冻结:在不超过账户可用余额的条件下,对部分活期存款出具证明并进行部分金额冻结,其他类型账户必须按照账户金额全额出具证明并进行只进不出类型的账户冻结。 开立“证明”的相关账户冻结期内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不得提前支取存款或兑付国债。 对于客户有提前终止权的理财产品,客户不得进行提前终止;如遇理财产品到期或银行提前终止,则客户不能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支取理财资金。 不得进行卡内理财账户和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之间的互相转换。 对于普通理财产品开立持有证明到期日等于或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不能自动解冻,需客户在持有证明解冻后,持理财产品协议书、阳光卡、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兑付 已开立的时段“证明”,在有效期内客户要求提前解除冻结的,我行在收回所有“证明”原件后,对客户资金账户解除冻结。如遇第三方单位需要留存存款证明原件时,须先向我行出示原件,我行办毕后在原件上加盖“作废”章并留存复印件后,原件交第三方单位留存。 (九)其他: 已做质押担保的存单存折、或处于冻结、挂失状态的储蓄账户、国债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账户对应的凭证已被正式挂失或口头挂失的不能办理“证明”业务。 在“证明”有效期内,存款、国债及理财产品仍按该账户的既有收益计算方法执行。 “证明”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或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等作为存取款、转账、支取理财资金等的凭证,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不能作为经济交易支付凭证及经济交易信用证明使用。 二、业务办理范围 客户可以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开立“证明”。 补打“证明”和提前解除必须回原开立网点办理。 三、使用的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持有证明”)。 一般凭证:内部通用凭证、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收费单。 四、收费 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及持有证明的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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