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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6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0年第六期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11月11-12日 北京目 录
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2
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5
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问题(毕晓颖) 6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9
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罗卫) 11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张庆) 11
保荐监管有关情况(王方敏) 12
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关于审核进度
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在审核方面比较快:
国务院豁免;
文化企业试点;
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审核比较慢:
发改委意见不来,不能安排发审会;
需要征求别的部委意见;
受国家调控影响的产业;
材料制作方面的问题;
反馈意见回复时,象“挤牙膏”,一次次返工。
关于在会审核企业问题
有重要信息需要披露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对于新发现的或者是新发生的,在审期间,都可以提出来,但如果在预披露甚至是发行后再披露,就会很麻烦。
在审期间,募投项目可以先行投入,要披露,可以用募集资金替换;变更募投项目的,要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在审期间,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这是基本原则。送股和转增,是可以的,但需要延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变动日。引进新投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若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定原因(如继承等),则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调:上半年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专利事项。
在审企业的撤回(去年受经济危机影响,比较多)。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撤回需要详细说明具体原因。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把握。
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
判断基本原则是变化不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没有量化指标,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变化的具体情况,区分正常变化和非正常变化进行个案分析,对于正常变化且未对经营业绩的可比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通常是没有问题的。
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董事、高管不得和发行人一起兴办企业,如有,必须清理;控制股东和发行人能否办企业,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禁止,证监会的态度是不支持但不不禁止,个案具体分析。
受到行政处罚、交易所处理过的董事、高管,应重点关注。
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股东(2006年前)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发生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
间接股东超过200人的,只要不是故意规避“非公开发行”的规定,不构成障碍。如有限合伙只算1个股东,但是要对间接股东进行综合判断:要看新进来的投资者设立的目的以及新进来股东的范围与发行人的关系等。
委托和信托等方式持股,原则上不允许,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主要是考虑:股权清晰、透明度等。
股东中的信托公司要核查,要区分看是信托自己持,还是信托计划持。信托自己持通常也是有问题的,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投金融企业,不能投产业。
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若清理,保荐机构应当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不能简单看声明等纸面文件、清理时的签名,要做必要的访谈。最好还是不要急于申报。
关于独立性
整体上市与主业突出两者,更强调“整体上市”。和发行人相近、密切相关的业务,应当放到上市主体中,确保“无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对于“业务”的划分,原则上同类的,应当放进来。划分的粗、细,还是要根据具体行业的产品特点来判断。
如果产品虽然差别很大,但是采购、销售共用的,也应该放在一起。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只要是和业务相关的,都应当放到发行人中,不能留在“控股股东”中。对于一些大企业可能有特例,但也应当有相应的承诺,应当是“无偿使用”,且“期限不得短于10年”等,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
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要更关注实质独立。
关于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问题
原则上要求整合,这也是鼓励整体上市、避免或减少重复上市的要求。
有例外情形: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且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民营企业相对较少,主要是央企或地方国企。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于金额特别大的处罚,应当如何判断?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处罚往往也能拿到有权部门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
保荐机构要从利润占比、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行为性质等方面进行独立专业的判断,不能简单地让企业去找原处罚部门出个确认证明。
对涉及犯罪的,要从严把握。
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问题:这属于重点关注问题
国有、集体股权转让,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若有瑕疵,则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确认。集体股转让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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