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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月

具体行政行为 2012.10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如下: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案例:北京市城市管理局发出一个通知,规定所有的黄标车都不得在二环以内行使,防止黄标车排出的尾气污染古建筑,这里的“所有”,就包括以前的和将来会有的所有的黄标车,所有数目是不确定的。 甲是黄标车司机,住在北京市的二环以内,但是黄标车却只能在二环以外才允许行使,所以给甲的生活带来的很多不便,但又不能单独去告这个行为,甲就咨询一个专业律师,律师给他出了一个招:让甲开着车到北京市二环以内转悠,目的就是让警察对甲进行处罚,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他认为不妥的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复议、诉讼的,法院、复议机关在审查集体行政行为时,也必须它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去审查北京市城市管理局那个通告合不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联系: 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简言之,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做出,要有法律依据,所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往往离不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但是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的去告抽象行政行为,但可以跟具体行政行为捆绑到一起去告,法院、复议机关在审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会附带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不能单独去去复议、起诉,必须附带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去复议、起诉)。 注意:有权处理机关就是有权改变或撤销的机关: (1)对于各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2)对于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本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 (3)同时,制定机关也有权改变或撤销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的依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去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同时提起两个复议请求,但绝对不可以仅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依申请只针对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因为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法,是准法,效力较低。 二、行政复议的依职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即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复议申请人只向复议机关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请求,申请人不能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而由复议机关主动依职权去审查。(主动权掌握在复议机关手中,不能逼她去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它想审查就审查,不审查,我们拿它也没办法) 依职权审查也要看复议机关有没有审查权,如果没有处理权,则要想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移送。如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移送了,人大常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是国家机关。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依据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李四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李四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问李四是否可以提起对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的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是否有审查权? 案例2: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李四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李四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问李四是否可以提起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是否有审查权? 解析:李四不可以提起对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复议请求,因为申请人不可以要求对规章进行审查,规章是行政立法,只能行政机关主动去审查。 案例1的复议机关是朝阳区的上一级政府,即北京市政府,对于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有审查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自己,所以北京市政府当然享有对规章的审查权,不用移送。 案例2的复议机关是朝阳区的上一级政府,即北京市政府,对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审查权的机关是国务院自己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北京市政府不享有对规章的审查权,需要移送。 三、上诉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区别、 (1)提出请求的个数不同 依申请是提出2个复议请求,同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依职权是提出1个,只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 (2)针对的对象不同 依申请针对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而依职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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