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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证据及其规则冯去非
环境执法证据及其规则 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 冯去非 2013年4月18日 环境执法从实质上讲,具备与所有行政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一样的特性,这种特性由两个要点所组成: 一是认定违法事实, 二是证明违法事实。 认定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最核心的内容是对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有在正确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并遵循法定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处罚。 认定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 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是指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违法事实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违法事实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1) 3、违法事实必须是法律规范规定应给予制裁的行为。 (案例2) 证明违法事实 证明违法事实是运用证据,按照有关法定形式和程序,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的过程。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是证据。 如何正确的进行调查取证和准确的运用证据,首先必须要了解证据;其次要掌握证据规则;然后才能在实际中运用方法和技巧来获取和运用证据。 一、证据及其相关概念 证据,证据力,证明力。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证据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 证据的证据力与证明力 二、环境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指法律以一定方式对证据的明确规定。 分为: 内容规定(证据的法律审查规定) 形式规定(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二、环境执法证据规则 (一)环保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法律构成 主要由三方面规定构成: 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证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的规定. 二、环境执法证据规则 (二)环保行政执法证据审查规定 审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审查内容: 1、关联性 2、真实性 3、合法性 (三)环境执法证据的取证、举证规定 1、先取证后裁决原则。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该原则,行政主体只能以其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不能以事后收集的证据来证明其已作出的行为合法。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则演化为“被告不得进行事后取证原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三)环境执法证据的取证、举证规定 2、举证倒置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执法证据的取证、举证规定 3、逾期举证视为无证。 《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案例3) (三)环境执法证据的取证、举证规定 4、补充证据。 《证据规定》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三、环保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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