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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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主要内容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属人原则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保护原则(1)定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4、普遍原则定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e.g.劫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公布即刻生效;指定日起生效失效时间:宣布失效;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旧法(行为时)新法(裁判时)罪非罪√罪重罪轻√非罪√罪罪轻√罪重第5——6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论犯罪概念1、我国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1)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 e.g.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2)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e.g.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3)我国犯罪定义被认为是实质定义与形式定义的统一。3、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1)其考察原则:发展观点—— 犯罪化/非犯罪化;全面观点—— 堕胎罪;本质观点 ——正当行为(2)其考量因素:法益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人格无价值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要点:当罚 VS 必须判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犯罪构成1、定义: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特征: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2、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说明犯罪如何成立,因而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2、逻辑关系:(1)犯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2)司法认定的顺序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概念理解:(1)说明该罪由某人实施的要件——主体要件。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说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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