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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目的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二、原则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三、范围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四、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五、处方权的管理(一)处方权授予。1、普通处方权。(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3、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二)处方权取消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6、被取消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中予以取消。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楚,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医院挂号室通过HIS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询问体重。若患者信息有出入时,接诊医师应在系统更正患者相应信息。6、医师开具处方前,应根据诊疗规范认真细致地为患者诊疗,根据诊断结果(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尽量避免使用“st”(确须使用的除外)。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8、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或医嘱时,应加开纸质专用处方,以便药房登记、收存查备。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参见《特殊药品调配、使用制度》)9、收费员须凭患者就诊卡对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更改或手工录入其他收费项目,如需改动收费项目,应联系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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