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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证券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七十条规定
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负责人,依公司法第八条之规定。
本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证券商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 有价证券投资分析、内部稽核或主办会计。
二 有价证券承销、买卖之接洽或执行。
三 有价证券自行买卖、结算交割或代办股务。
四 有价证券买卖之开户、征信、招揽、推介、受托、申报、结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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