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6页,其中可免费阅读5页,需付费180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
——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
一
现代中国接受法治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西方的学理。对法治概念的解释路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理想主义的,另一种是实证主义的,它们分别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法治观。第一种解释遵循西方的古典传统,通过展示西方某些最基本的价值标准以及对“法”的 某些道德要求,向人证明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能的。(注:就我 所知,至少哈耶克和昂格尔所使用的方法便属此类。参见:Friedrich A.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