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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前扣押白玉该归谁

42年前扣押的白玉该归谁      3月2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多年前的一次物品扣押引起的归属之争。   最令人关注的是:涉案白玉“玉山子”估价百万元被卷入诉讼的是嘉善县博物馆与嘉善县工商局;庭审争议集中在是落实当时政策还是依据现行法律。      为何诉至嘉兴中院      将嘉善县博物馆与县工商局推上被告席的是嘉善市民李喜平。李喜平是应父亲李加良的临终遗言,向嘉善县博物馆索回该合法自有的白玉的。涉案白玉“玉山子”现存放于嘉善县博物馆,据馆方说,此玉他们是1972年收到并开始保管的。   李喜平的父亲李加良此前于2005年4月去世。李喜平表示,索回白玉也是对父亲在动乱年代所受的种种不公正命运和苦难的澄清。   将上述两单位诉诸法庭之前,李喜平分别向县、市、省三级工商部门提出认领白玉“玉山子”的要求,但均未获支持。   2005年5月23日,李喜平向当时查扣并占有该白玉的机构――现在的适格机关法人单位――嘉善县工商局提出认领申请,但该局以历史问题时过境迁为由,答复不予返还。   3个月后,李喜平又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发还申请,县政府通过县工商局和县府办以信访形式,同样理由答复不予返还和不予受理。并告知可以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   2005年10月28日,嘉兴市工商局作出答复,查明了本案李加良的“玉山子”在1964年被嘉善行政执法机关查扣的基本事实如实,否定了嘉善各相关部门“时过境迁不予受理”的理由。但以此玉到底是否属于李加良所有存在争议为理由,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并告知可以向浙江省工商局申请复核。   浙江省工商局于2006年1月6日作出正式答复,维持两级工商局的答复意见。李喜平表示,至此,申请行政救济的所有渠道他都已经走完,遂诉至法院,冀望以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案标的较高,他诉至嘉兴中院。      当年白玉为何被扣      李喜平为什么要费尽周折索回这块白玉呢?   2002年,其父李加良偶然发现,嘉善县博物馆中展出的“玉山子”即为1964年8月22日自己被没收的白玉。   经当时查扣此玉的魏塘市场管理??员会朱某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玉即为1964年他从李加良手中查获的白玉,后来交给了管委会主任郑某。而律师找到该玉的原所有人黄某辨认,也确认该玉即是其抵债卖给李加良的白玉。   疑惑渐渐出现。既然李加良认定博物馆中展出的“玉山子”是当年自己被没收的白玉,那么,白玉怎么就会出现在县博物馆?1964年那天及其以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起诉状引用多方证据称,1964年8月22日,李加良持工艺白玉“福如东海”玉石(俗称玉山子)赴上海,被当时的嘉善县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时属嘉善县商业局市场管理科,后该科成立为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市场委员会即为现嘉善县工商局魏塘镇工商所)查获,嘉善县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李加良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将白玉扣押。但一直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发还本人。   同年10月6日,该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郑某在处理单上批示:“逾期待了解后处理。”此玉以后一直没有进行处理。因此“该白玉被嘉善县工商局下属部门一直非法占有”。   1984年至1985年间,嘉善县查抄财物清退办公室曾将部分查抄物清退给其他被抄户,但对李加良的这块旧玉没有清退。1986年,当时的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将剩余无主认领的查抄财物交给嘉善县博物馆或县图书馆保管,从李加良处没收的白玉移交给了现在的嘉善县博物馆保管。   李喜平在向省市县三级工商局请求返还未果后,于今年2月7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聘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朱俦为本案代理律师。其代理律师此前向法庭提供多份证据,以表明: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制作了查扣清单,查扣人员对李加良进行了谈话笔录,并要李加良写了检讨书,该市场管理委员会当时还查明了该白玉确为李加良从原凤桐公社鑫鑫生产队黄某处用合法债权购买所得。      是否属于投机倒把      嘉善县博物馆指出,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是收藏、保管和合理利用文物的法定单位。收藏和保管该白玉是在履行法定的职责。   其次,白玉是博物馆从国家机关手中接收过来的,即是嘉善县工商局将其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查扣的违法活动的赃物移交给博物馆的,博物馆的占有具有合法的来源。   最后,从国家机关中接收该白玉,博物馆没有义务查明该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博物馆收藏和保管该白玉是善意的,不承担返还财物的责任。   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嘉善县工商局对李喜平父亲李加良对白玉拥有合法所有权提出了疑义和抗辩。   嘉善县工商局称,1964年8月22日,李加良在魏塘镇管委会的谈话笔录中曾明确表示:“白玉一块是鑫鑫生产队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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