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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一场“输不起”官司

EMC一场“输不起”的官司   一个是全球最大的外部磁盘存储系统商美国EMC公司(以下简称EMC),一个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从产品上看似没什么联系的两家公司,十几年来却一直纠缠不清,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商标问题。      EMC之争      今年7月25日,美国存储巨头EMC宣布第二季度合并营业收入增长了18%,达到了36.7亿美元。这是EMC同期有史以来最好的营业记录,也是连续20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同比收入增长。该财报同时显示,从区域角度看,来自美国以外地区的收入同比增长了27%,在第二季度总收入中的比例占到了创纪录的48%,其中新兴市场是EMC的重要增长点。事实上,作为新兴市场的龙头的中国增长率远高于27%的平均水平。   然而,业绩上的高增长并不能让EMC感到欣喜。因为就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的龙头,EMC陷入了“商标门”长达13年,他的对手正是“EMC”商标拥有者――唯冠科技。   双方争议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两家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类似产品、“EMC”商标和“EMC2”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美国EMC的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前是否应受到保护是争议焦点。   据了解,EMC商标最初由南通一家电子公司于1992年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底该商标获准注册,所指定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1995年,唯冠科技经受让获得该商标,目前由其子公司武汉唯冠公司持有。唯冠科技为台资企业,从1992年就已经在大陆委托加工产品,1994年正式投资设厂,在计算机显示器等领域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而美国EMC在全世界8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00个销售办事处和合作伙伴,均使用“EMC2”品牌销售产品。EMC于1996年4月首次进入中国并在北京成立办事处。      第一个十年      其实在1995年6月,EMC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EMC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具备处理器、存储器、软件和信息存储单元的智能系统”。1999年6月,国家商标局对EMC的注册申请发出初步审定公告,唯冠科技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EMC2”的显著部分为EMC,与唯冠科技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EMC相同,字母“C”右上方的“2”并不突出,不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标志。同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从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据此,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7月20日裁定,对EMC申请的“EMC2”商标不予注册。   该裁定下达后,EMC表示不服,认为其申请注册的EMC2商标与唯冠科技的EMC商标并不相似,并且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存在类似之处。作为主要理由之一,EMC称,EMC2商标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声誉,与EMC在不同领域的商品上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申请复审期间,EMC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EMC2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和使用的证据,要求认定EMC2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EMC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拒绝给予EMC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MC在经历了商评委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三个阶段,长达十年四个回合之后,“EMC2”最终还是未能在中国被核准注册。      第二个十年      就在两巨头围绕EMC2商标的注册问题展开对决时,唯冠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旨在扩大保护的EMC商标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计算机。   1997年10月,在唯冠科技继续申请该商标延伸到第9类电子计算机公示期间,EMC对此提出了异议。EMC认为,EMC2商标经世界范围内注册和使用,已经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唯冠公司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的时间是1996年10月21日,而EMC2商标首次申请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与唯冠公司相比,其享有在先申请的权利。   但经国家商标局裁定,EMC的异议不成立。   2006年初,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认为,虽然EMC在中国申请EMC2商标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早于唯冠科技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但随着唯冠科技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对EMC2商标不予注册,且经过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做出的终审行政判决,EMC关于EMC2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权利已经不存在。复审裁定书还进一步指出,EMC提供的证据表明,它在中国市场的宣传,在时间上晚于唯冠科技在类似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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