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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下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研究

GATS下中国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研究   摘要:以GATS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电信服务贸易部分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规则框架和相应义务基础上,结合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电信服务业做出的具体减让以及按分部门提供模式区分的承诺程度来说明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的进程,最后提出一些关于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关键词: GATS;电信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18-03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的重大成果,为国际服务贸易确立了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原则与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具体承诺。   一、GATS下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和相关义务   (一)GATS下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   (1)GATS框架协议。它规定了各成员在包括电信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贸易部门中应承担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2)GATS框架协议中附录部分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简称电信附件)。它规定了各成员在电信服务贸易方面应承担的基础义务。(3)部分成员(55个)于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由《GATS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它规定了这些成员在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开放中应承担的具体承诺义务以及政府应遵守的电信服务管理原则。(4)《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九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与通信服务有关的内容的承诺。它详细规定了中国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等各个业务领域的外资准入时间、地域和持股等方面的具体承诺。   (二)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下的相关义务   1.在电信领域承担GATS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要求。根据最惠国待遇要求,中国应无条件将其在基础电信协议承诺表中做出的具体承诺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应给予每一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具体承诺表规定的待遇标准。并且在未做出具体承诺的电信领域,中国也必须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包括WTO成员和非成员)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根据透明度要求,中国必须及时公布与电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包括影响外国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市场准入和使用中国公共电信网及服务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   2.履行GATS电信附件(包含七个条款)规定的基础义务,允许外国服务业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境内或越境进入和使用中国公共电信网(公共传输网)及其服务,具体而言,包括:购置或租用其进行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设备、将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公共电信传送网进行连接、获得任何成员方境内的数据库或其他机器可读的形式储存的信息等等。此外,不得在安装服务设施配备、收费等方面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3.遵守《基础电信协议》规定的关于保护竞争、互联互通、资源分配、普遍服务、许可证颁发、独立监管六大电信管制领域提出的原则性的管制要求;逐步消除中国原有的电信垄断经营者利用占有公共电信网的优势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与之互联的做法,规范电信业管理行为。   4.履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市场开放承诺,主要是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外资准入时间、地域和持股等方面的具体承诺。   二、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电信服务业做出的具体减让   如下页表1所示,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九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电信服务有关的内容的承诺如下:   1.增值电信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加入时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30%;加入后一年内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两年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寻呼服务。加入时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30%;加入后一年内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两年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包括模拟/数据/蜂窝服务和个人通信服务。加入时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超过25%;加入一年后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35%;加入三年内,外资不得超过49%;加入五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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