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新规下有关相符单据差异性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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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新规下有关相符单据差异性问题

UCP600新规下有关相符单据的差异性问题   UCP600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有些外贸单证员对UCP600新规下相符单据规定与制作的差异性不甚了解,还是习惯按UCP500的规定制单。学术界的研究集中在UCP500与UCP600条款的增减比较;交单的处理;UCP600对国际结算的影响等,而对两种版本的惯例下相符单据差异性研究的成果甚少,笔者拟从这一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提高制单结汇的效率。      一、 UCP500与UCP600对相符单据规定的差异性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议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外贸单据根据性质可分类为商业单据、金融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公务单据、其他单据。   UCP500第13条a款 对单据相符的要求是:“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UCP600第2条规定:“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UCP600第14条d款明确了银行审单的标准:“单据中的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这两个条款确立了单据相符的新标准,即“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惯例相符” 。UCP600第15条还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确定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   比较来看,UCP500强调的是“单证表面严格相符”,UCP600的规定更为全面,并增加了“单内相符”的新要求,包括金额相符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汇票(DRAFT)、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的大小写金额相符;装箱单(PACKING LIST)、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和产地证(CEITIFICATE OF ORIGIN)和的货物的包装数量大小写相符;以及海运提单、保险单和产地证上的日期相符。如海运提单上的“装船日期 ” 为:MAY 15, 2010, 提单的“签发日期” 应不能早于装船日期,否则就是倒签提单;保险单上的“投保日期”要早于“开行日期”的保险单;产地证上签证机构的申明日期应在出口商的申明日期之后,最早是同一天。   除了“单内相符”外,制单时还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惯例相符”即“四个相符”,才能达到相符单据的要求。      二、 “单单相符”的规定与制单的差异性      “单单相符”就是要求单与单之间货物描述、金额、数量、日期、当事人的一致相符,不得相互矛盾或冲突。与UCP500的规定不同之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货物描述的差异与制单   UCP500第37条C款声明:“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UCP600第14条e款则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比较这两个条款可看出对货物的描述的要求的差别,UCP500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都要有货物的描述,只不过可以采用统称。UCP600条款相对宽松,允许某些单据可以没有货物的描述,如果有则与信用证的规定不冲突就行,并增加了“服务或行为描述”。据此规定,制单的要求也有所差别,举例如下:   例如,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为:   RASCHELBLANKETS   1. ACRYLICBLANKET, YELLOW;200 X 240CMS1200PCS6 PCS/CTN ;USD18.00/PC CIF NEW YORK.   2. COTTON BLANKET, GREEN;140 X 200CMS1800PCS 10 PCS/CTN;USD20.00/PCCIF NEW YORK.   那么,遵循UCP500在描述提单 、保险单 、产地证上的货物名称时,只填制“RASCHELBLANKETS”即可,而无需填写货物的规格、颜色、型号等”;而根据UCP600制单,则可以不填写货名“RASCHELBLANKETS”,但笔者建议制单时最好还是填上货名,不要让单据上“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栏目留空。   (二)服务或行为的描述与制单   与UCP500不同的是, UCP600第18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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