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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贸易税收政策功能调整
WTO与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功能调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功能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和调整,关税、出口退税、反倾销税三大贸易税收政策的主要功能,在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人世后我国主要贸易税收政策功能调整的现状
关税:产业保护功能弱化
关税在我国贸易税收体系中居核心地位,主要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两个基本功能。按照我国政府承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关税政策的调整频率和力度都有所加强。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4年的10.4%;2005年进一步降至10.1%;2008年将降至10%,降税幅度大大超过了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关税减让的水平。关税政策的这一显著变化,对关税的两大基本功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贸易竞争指数上看,我国目前竞争力较强的产业主要有纺织业、缝纫及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这些产业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或者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较低。而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按照传统的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和贸易还不能过早地放弃。
关税的减让政策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商品的出口,据测算,在有关国家(地区)取消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后,我国纺织品、服装两项出口额就可达700亿美元,比1998年的429亿美元平均增长63.2%;同时,我国的外贸出口总额由1998年的1837.1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3550亿美元,年均增加9.7%。另一方面,刺激国外商品的大量输入、进口的增加能够扩大关税的税基,关税税额也会随之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和发达国家比较优势存在着的较大差异(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发达国家),随着进口的急剧扩大,将不可避免地冲击我国的一些产业,尤其是不具有比较优势、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从政策调整的效应上来看,人世后关税政策的调整直接削弱了其产业保护功能,从长远看,会间接削弱国内的财政收入功能,这是我国为迎合GATT/WTO规则的要求付出的代价。
出口退税:功能错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将长??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必须为这一战略服务。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有了新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17%、13%、11%、8%和5%五档,按现行出口商品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而改革前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由此可见,此次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动因在于财政因素而非贸易因素。事实上,造成我国出口退税资金短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落后,而并非出口退税制度本身。但是,此次改革主要触动的却是出口退税办法本身,而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并不彻底,这显然和我国实施的“走出去”战略背道而驰。在WTO框架下,如果一国不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的状况,充分利用出口退税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基本功能,那就意味着出口退税的功能出现了错位。
反倾销税:功能尚需充分发挥
国际经济活动的实践表明,自从国际反倾销协议产生以来,反倾销已成为世界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而反倾销税是执行反倾销措施最有力、最基本的方式。
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是2001年11月26日公布,其后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和美国、欧盟相比,我国的反倾销税立法刚刚起步,很多方面的规定都不够细致、全面,这显然不利于指导反倾销的实践。譬如,在对倾销行为的认定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确定是两个重要的指标,美国、欧盟都确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考虑到了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如关联关系的存在、不同费用的扣除等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我国修订后的条例,对两种价格的确定方法的说明仍旧过于笼统,这给具体的操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所以,我国利用反倾销税以及其他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尤其是通过开征反倾销税,可以对那些滥用反倾销税搞贸易保护的国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人世后贸易税收政策功能调整的战略方向及措施
1.强化关税产业保护功能,弱化财政收入功能
关税收入的增长不仅取决于关税的税率,还取决于关税的税基(即进口额),所以,要想保持关税收入长期稳定的增长,在税率持续下降的背景之下,只有不断地扩大进口额。长此以往,势必冲击我国产业的正常发展,恶化我国对外贸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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