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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裁决执行“合理期限”问题

WTO裁决执行的“合理期限”问题   内容提要 WTO明确要求成员迅速执行其争端解决机制做出的裁决,并对此制定了“合理期限”,逾期不执行将会面临法律后果。合理期限是WTO裁决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以仲裁方式确定合理期限是WTO法的一项创新,仲裁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对进一步澄清成员对合理期限性质的理解,促使WTO裁决迅速执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 裁决执行 合理期限   “迟到的公正等于没有公正。”迅速执行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对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由于历史原因,拖延甚至不执行裁决在过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司空见惯。为改变这种局面,1995年WTO成立时明确要求成员迅速执行其争端解决机制做出的裁决。为此,WTO专门制定了一套裁决执行程序,包括通报执行裁决的意向、执行裁决的多边监督、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执行裁决异议的复审、报复水平的仲裁,以及作为临时性措施的补偿及报复等。合理期限是该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执行方无法立即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其获得一段合理期限。那么,什么是合理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合理期限?合理期限究竟可以多长?这些问题一直是WTO各方争论的焦点。      一、GATT时代的合理期限      GATT条款中并没有合理期限的规定,合理期限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52年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中,荷兰和丹麦起诉美国限制奶制品进口。缔约方全体就该案通过了一项决议,认定美国违反GATT规定,但考虑到美国正在采取措施取消进口限制,决定同意美国的要求,给予其一段“合理期限”,以便其取消限制措施。   1979年,GATT达成一项有关争端解决的谅解,规定“在缔约方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本协定规定方面存在着很多实际困难”,有关缔约方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研究如何将这些措施与总协定一致起来”。1989年,乌拉圭回合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改进争端解决的决定,规定“如立即执行建议和裁决不可行,有关缔约方应有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   从上述GATT的历史看,合理期限的概念从无到有,从案例到成文,经历了一个缓慢的演进过程。然而,直到WTO成立前,GATT还未对“合理???限”下过定义,也未对如何确定合理期限做出任何规定。      二、WT0有关合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WTO第一次对如何确定合理期限制定了一套指导原则,《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1.3条规定:   “如立即遵守建议和裁决不可行,有关成员应有一段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应为:(a)有关成员提议的期限,只要该期限获争端解决机构(DSB)批准;或,如未获批准则为,(b)争端各方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45天内双方同意的期限:或,如未同意则为,(c)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90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的期限。在该仲裁中,仲裁员的指导方针应为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合理期限不超过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但是,此时间可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   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合理期限基本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执行方建议合理期限并经DSB批准。该方式先由执行方提出合理期限的建议,经DSB批准即可。这一做法在少数几个案子中使用过,执行方就为什么无法立即执行裁决做出了说明,并表示该建议已得到胜诉方的明确同意。   第二种方式:争议双方商定合理期限。该方式是由争端各方在裁决通过之日起45天内商定一个合理期限。该方式主要出现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子中,如裁决的执行无需经过复杂的国内立法程序即可完成。事实上,争端双方商定合理期限的实践经历了一个由长到短的过程,转折点是1998年的EC-Hormones案的合理期限仲裁。该仲裁裁定,合理期限为“尽可能最短的期限”。该裁定对双方商定合理期限具有重要影响。在此之前,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一般都是15个月,而在此案之后,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则基本上短于15个月,从8个月(Argentine-Safeguards onFootwear案) 到13个月(US-Shrimps案)不等。   第三种方式:如上述第一、二种方式均不可行,则可通过仲裁来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员一般由争端双方选定,如无法达成共识,则WTO总干事指定一位或两位曾参与本案审理的上诉机构成员担任。仲裁员应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90天内提出仲裁报告。仲裁员的职责仅限于裁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执行方选择何种执行裁决方式不属于仲裁员的职责范围,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确保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裁决的执行。实践中,往往是胜诉方先提出仲裁的要求,举证之责由寻求获得合理期限的执行方主要承担,证明其所要求的合理期限是实施裁决所必需的期限。胜诉方会予以反驳。经过书面陈述和听证会,仲裁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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