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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裁决执行复审问题

WTO裁决执行的复审问题   内容提要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败诉方是否执行了裁决,争议双方往往会出现分歧。WTO对此创设了裁决执行异议的复审程序,召回原专家组“二次开庭”,对分歧做出裁定。WTO成立14年来,WTO成员通过协商解决及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裁决执行异议复审      在《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争端解决机制做出裁决后,如何判定败诉方是否执行裁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一次在争端解决裁决执行阶段引入准司法程序,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1条第5款规定,由原专家组“二次开庭”,对败诉方是否执行裁决做出裁定。   然而,DSU有关复审程序的条文仅有两句话,不足100字,规定十分笼统,如成立复审专家组之前是否必须进行磋商?谁有资格引用复审程序?谁来确定复审专家组的审议范围?复审专家组报告是否可以上诉等。法律程序上的空白使争议方无章可循,导致该程序一度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进入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回顾一下GATT在这方面的历史。      一、裁决执行复审的历史      GATT条款对裁决执行复审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GATT长达48年的实践中曾出现过三个相关案例。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1965年。在Uruguay-Recourse to ArticleXXIII案中,乌拉圭起诉德国等国限制其产品进口。专家组裁定乌拉圭胜诉,乌拉圭要求专家组审查败诉方执行裁决情况。专家组认为乌拉圭的要求超出了专家组的职责范围,拒绝做出裁定。   第二个案子发生在1988年。在Canada-Alcoholic Drinks案中,美国起诉加拿大限制美国啤酒进口,专家组裁定加拿大败诉。在裁决执行中,应美国要求,GATT召回原专家组,通过一个“快捷程序”,对加拿大执行裁决情况进行了审议。这是GATT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快捷程序”这一概念。   第三个案例发生在1991年。在EEC-Oilseeds案中,美国起诉欧共体对油菜籽进行违法补贴。经专家组裁定,欧共体败诉。1991年12月3日,GATT召回原专家组,经审查认定欧共体未执行裁决。   事实???,GATT在1979年达成的争端解决谅解中规定,如缔约方全体做出的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执行,诉讼方可要求缔约方全体采取行动,以便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   上述案例和立法实践反映出对裁决执行进行审查这一概念逐步渗入GATT体系的过程,这些实践为后来WTO创设裁决执行复审程序打下了基础。      二、裁决执行复审程序的法律及实践      DSU第21.5条规定:   “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符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内发布报告。”      该条款的意思是,一旦争端方在裁决是否得以执行方面产生争议,必须提交争端解决程序快速裁定。根据DSU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专家组可分为两类:一种是通常情况下按第6条成立的专家组;另一种是裁决执行阶段按第21.5条成立的复审专家组。为了更好地理解复审程序,有必要将复审专家组与正常专家组做一比较。   首先,在时间框架上,复审专家组的时限较短,须在90天内提交报告。而正常专家组提交报告则需6至9个月。   其次,关于磋商,正常专家组成立之前必须进行为期60天的磋商,而复审专家组成立之前是否进行磋商由争议双方商定。   第三,关于中期报告,与正常专家组不同,复审专家组不要求提供中期报告。   第四,关于上诉,与正常专家组程序一样,争议双方可以就复审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第五,关于合理期限,在正常专家组情况下,败诉方在执行裁决上有权获得合理期限,但复审程序中没有合理期限。   WTO运行14年来,复审程序在许多争端案中被争议方引用。在迄今110个做出裁决的案例中,有26个案子引用复审程序,占案例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对15个专家组报告提起了上诉,占复审专家组报告总数的六成。从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定结果看,败诉方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裁决的情况占多数。      三、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DSU第21.5条的解释      复审程序所蕴含的三大原则在具体落实中却遇到了很多麻烦,主要原因是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DSU第21.5条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解释。      (一)复审程序是一个“快捷程序”   复审专家组在Australia-Salmon(21.5)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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