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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地方政府行为探讨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的地方政府行为探讨   摘要:“公司+农户”是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普遍推行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但其在实际运行中,却日益面临着农户相对利益受损、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规模化经济难以形成等困境。地方政府作为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发起者和主导者,理应对“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实施积极、合理的干预,构建公司、农户协调运行的一体化利益均衡机制,与公司、农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优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关键词: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07-03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不仅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还通过契约实现了组织内部的分工协作,发挥了单个农户难以实现的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功能,同时也确保了农村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交易费用和适宜的价格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然而,“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运行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出现的诸多困境意味着其不可以缺少外部力量的介入与帮助。因此,为推动“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健康运作与发展,作为农村公共资源最权威调配者的地方政府的介入,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基本理由   从理论上看,农业发展的问题实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学”问题,必须在国家责任层面予以解决。   (一)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有利于协调公司和农户双方实现利益共赢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是一种通过契约或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利益的分配方式,只有在公司和农户司双方均完全履约的条件下,该模式中的各项预期目标才能得以有效实现。可现实的状况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公司和农户双方都会倾向于选择做出有利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导致单方或双方的违约,或是公司到期不愿按约定价格收购农户的产品,或是农户到期不愿依照约定数量和质量向公司出售产品,进而引发公司“买难”或农户“卖难”的困境,造成双方合作关系的失效。   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引入约束机制,具体来说,这种约束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规范,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强对履行经济合同的法律执行力与制度保护,强化外部监督作用,增大公司或农户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违约行为。二是农户利益的保护机制,即鉴于农户的弱势地位,通过向农户提供灾害补偿、技术补贴、生活保障等,降低农户风险,使农产品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与利益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三是良性的舆论导向,即通过宣传、引导在农村社会形成诚信、守约、合作的现代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使公司和农户加强自律,进而促使双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摊的稳定合作关系。很显然,这种约束机制只有在农村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才能形成。   (二)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有利于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公司根据对市场的预期要求签约农户生产能为其带来最大经济回报的产品。这样引起的负面后果值得关注。一方面,由于公司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上的不均等,造成农村财富日益集中到少数公司大户手中,必然加剧农村的贫富分化与社会对立;另一方面,公司从“低成本、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农户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并不急于改进技术和增加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这可能造成地方农业经济长期处于保守、落后的状态。因此,为保持地方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地方政府的介入非常必要。   (三)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有利于保障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农村公共产品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农村的水利建设,乡村的道路、电力电信建设,农业的科技推广及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等诸多内容。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正在与日俱增。农村公共产品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的质量高低,对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来说意义重大。   相对于公司和农户而言,地方政府的优势就在在于能够利用其行政权威和强制性工具有效地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可以重点支持道路运输、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农村电力、自来水和网络通信等公共产品的建设,提高公司和农户的生产条件与生产效率,也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基本救济制度等,着力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相关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依法约束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与使用行为,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方面投资与使用行为的程序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二、“公司+农户”经济模式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一方是追求最大化经济利益但市场竞争力尚显不足的农村公司,另一方是相对保守且处于分散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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