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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协同理念在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打造中体现
“四流”协同理念在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打造中的体现
摘要:运用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协同理念打造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对于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经济过剩条件下的需求不畅问题,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与持续增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与战略价值。
关键词:“四流”协同理念;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对策
作者简介:丁华(1969-),女,河南信阳人,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系主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三农发展战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123-03 收稿日期:2007-03-15
农产品流通过程是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的协同过程。虽然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各有独立的运动形式,并各有自身的运行规律,但是,“四流”是一个协同支撑流通活动的整体。“四流”相辅相成、优势互补,推动流通整体效益最大化。
一、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四流”协同的制约因素
我国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特征是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为了提高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推行了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为了更好地满足农产品大生产与大流通的需求,恢复了以农产品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村集贸市场,并且以城市为中心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于是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模式(见图1)。目前这种流通模式仍占主流,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突破了5000个,年交易量突破4219万元。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对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该模式中批发市场、系统环节等的原因,制约了“四流”的协同作用。
1.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四流”协同的制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缺乏统一规划,致使“四流”无序,减弱了“四流”协同作用的效应。有的城市相距不远的范围内批发市场达七八个之多,出现了有场无市的现象;而有些地方,则存在数量不足、有市无场的现象。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了“四流”协同作用。近几年传统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长途运输中的乱收费仍然不时阻碍农产品的正常流通;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既无明显的地域界限,也无统一的管理组织,进场交易无需经过资格审查,是一种纯粹的场所名称,而由国家开办的批发市场在经营中却形成了重场地建设、重收费,轻市场培育、轻服务的观念;缺乏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有些采用粗放式管理,批发市场上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大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设施简陋,不利于“四流”合力。我国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仍是露天市场,有的甚至地面都没有全部硬化,市场设施不完备,分拣、保管、包装、加工、运输、仓储等基本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其统一结算、信息传递、价格形成等各种辅助性功能很薄弱。
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建设落后,不利于“四流”协同功能的发挥。我国大约59%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起到物流信息枢纽的作用;提供的一部分农产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对于全国大市场来说,信息量远远不够,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还不能得到信息的指导;信息渠道不畅通,有的到不了乡村基层,使众多的龙头企业、种植户和运销大户对农业信息网不甚了解;信息质量不高,信息包含的要素不全、不准确;信息滞后,即时信息十分短缺,网络利用率低。
2.农产品流通系统环节对“四流”协同的制约
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中系统环节多,“四流”协同成本高。大宗农产品流通要经过众多的环节:农产品生产者――产地集货批发市场――运销批发行――销地专业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在物流众多环节上,流通时间长,流通效率低。很多鲜活农产品经过漫长流通到上市时,出现不合时宜、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
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中系统运作主体层次多,“四流”协同规模效益低。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虽然运作主体数量绝对值大,但是运作主体层次较多、离散性强、联合性差;既有力量比较强大的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农业合作组织、流通加工企业、大型零售商、农庄等,也有力量比较弱小的农民、个体运输户、个体摊贩、小商店等,致使农产品流通规模效益低效。
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中物流技术落后,钳制了“四流”协同的整体效率发挥。大部分农产品物流缺乏先进专业的物流技术与装备,农产品加工处理能力低下,分级粗糙,包装简陋;农产品以原始形态和自然温度物流,使得农产品保鲜时间短,无法适应远程物流,现有的物流保鲜手段达不到农产品鲜销的要求;农产品物流损失严重,根据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统计,每年粮食流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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