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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死刑复核

“少杀慎杀”的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要真正发挥作用,核心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少杀、慎杀”司法理念。死刑复核改革应当对司法改革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裂变作用,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推动刑事诉讼全局性变革。      2007年1月1日,一个注定载入中国司法史册的日子。这一天,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下放的死刑复核权,二十余载几经周折反复后,终又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怀抱。   四年实践中,15%的不核准率、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加之此前逐渐推行的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程序改革和规范,产生的综合效益更是难以估算。      “绣花一般的工作”      #8239;在一般人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是一个弥散着些许神秘色彩的职业。现实中,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法官角色,并不如西方法官那样具有造法大权,他们甚至没有一般法官那样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临危受命的政治环境,以及举世关注的舆论环境,注定了他们不同寻常的工作风格。   死刑复核程序更为严密。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初,法律专家们曾对原来只由承办人阅卷的闭门复核模式曾表示担心。事实上,阅卷是死刑复核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功课,每个人都得对案件提出看法和意见,相当于每个人都是案件的承办人。而且,为了确保复核质量,最高法院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办案规程:先由协办人阅卷,写出阅卷意见,然后承办人阅卷,写出审查报告,而后审判长组织评议,写出合议庭评议报告,最后层报至最高法院院长。程序之复杂,甚至到了苛刻的地步。   2006年发生的马涛杀人案,对复核法官们而言,是一件绣花般的活儿。   9月26日晚,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永盛鞋厂。晚上10点多,忙碌了一天后,年轻的小伙子们跑到冲凉房内洗澡。因为郑某在洗澡时不慎将水溅到马涛的身上,双方发生了口角。恼火的郑某纠集了工友童林等人,找马涛“辩辩理”。马某也不服气,回头找同伴要了把匕首,来到郑某宿舍报复,最终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   厚厚的十几本案卷,数十份证人证言。第一、二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果仅凭第一反应办案,也许就是一件正常的核准案件。但是,经过反复研究,复核法官们发现了一些端倪。   该案是因纠纷引发,案发时马涛年纪尚轻,在此之前没有什么前科,其主观恶性不大。况且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因素,为核准死刑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为了进一步确定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组成的合议庭与广东高院协商,甚至赶赴被害人亲属居住地调查了解,几经辗转终于拍板不予核准。   天地之间,最为宝贵的是生命。严格如绣花一般的司法程序,体现着对生命、对法律、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不辞辛苦的背后,也同样彰显了死刑复核改革的深切法治人文关怀。      “花钱买命”的现实困窘      #8239;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差异,关键就在于,是否符合“必须立即执行”要件。在最高院的复核实践中,如果经济补偿受害人,“积极案结事了”,是就一些案件作出核准判决裁定的重要因素。   有法律专家教授如此评价恢复性司法: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要淡化人们内心的报复心理,真正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最大的稳定与和谐。但是,这种观点并不能抵消来自社会上的“花钱买命”的指责。在一些人看来,有钱人可以凭借自己的金钱,逍遥于法网之外,成为另外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2008年的安徽省安庆市陈斯案件,让复核法官们品尝到了理念差异的巨大冲击。这起杀人案根源于8年前一起小纠纷,区区500元换来了一条人命。2000年,村民陈斯曾借给同村村民陈光500元。2005年,陈斯向陈光索要欠款未果,由此引发斗殴,陈光之弟陈勤见状进行了劝阻。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陈光向陈斯归还了欠款并赔偿了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陈斯认为陈勤拉偏架,怀恨在心,于是伺机报复伤人。2008年2月7日19时许,陈斯带着铁锤来到陈勤家等候,当陈勤儿子回家时,陈斯用铁锤打击其头部后逃离,致使受害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2008年8月14日,安徽省两级法院认定,陈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院的复核法官注意到,本案在一审、二审期间,陈斯家属拿出9000元丧葬费交给被害人家属。在复核合议庭的“大力撮合”下,陈斯亲属凑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0年3月2日,安徽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下达刑事判决书,陈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事实上,对于“花钱买命”的指责,在此案中是难以立足的。陈斯案得以不核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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