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情法之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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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情法之辩

“常回家看看”的情法之辩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孙学致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回家看看”入法喻义着什么      “常回家看看”,当年歌手陈红的一支歌所表达的复杂情感被定格在立法草案中,被规定为法律义务,由此可知问题的严重性,说明这是一个已经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现在需要用法律寻求解决的办法了。   “父母在,不远游。”孔子一句话,道出农耕时代一条维系家庭秩序、保障父母生存环境质量的基本伦理规则。那以后两千年间,由于家庭始终是社会最基本的生产、消费、生活和秩序单位,家长被法律赋予教令权。大明律明定,子孙违反教令者,家长既可送官惩治,也可扑责惩戒,据考证,鞭扑之刑就是专门为此而设的,只要不“非理殴杀”,即为法律所许。大清律规定,子孙违反教令而依法处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有了这样的法律,哪个儿女敢不“常回家看看”!相较之下,今天即使“常回家看看”能够正式入法颁行,也不过是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若父母真的依此诉诸法庭,除了训诫一条,对不回家的儿女恐怕无法强制执行,更不要说鞭扑之刑了。   在不具有法律实效压力的情形下,“常回家看看”入法在今天究竟有什么寓意呢?   它起码说明,中国社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因为缺乏关怀而质量偏低,这种现象在社会各个阶层的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子女们太忙了!为了利益,为了官职,为了脸面,好多关系要巴结,好多酒局要赶,好多会要开,好多人情要打点……太多的活动侵占着我们关怀老人的时间和空间,我们一面利用老人的包容得过且过,一面用获取的金钱或职位消解内心的不安。在攫取世俗功利的过程中,真实的情感和切身的责任随之麻痹,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果占人口10%的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处于被子女忽视和孤立的状态,如果父母在子女日程活动中总是被排在顺延的位置,能轻易地被世俗功利所代替,这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品格和伦理境界是需要审视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不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立法的进步,而毋宁说是立法者对道德水准正在降低的社会被迫发出的警示。   “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意喻着,我们这个社会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理想尚有很大距离。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不仅仅来自于子女,同样来自于社会。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给老年人带来的照顾与安全,一个友爱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人际环境和周到服务,一个居住条件良好、设施齐备、环境美丽的城市给老年人带来的安定和快乐,是决定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基础。对于那些出外打工的农民工来说,“父母在,不远游”是做不到的,“常回家看看”也只是一个梦,所以,解决这些家庭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关键还是靠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确立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方向,以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公益这四方面充实社会保障的法律对策,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这一切的全面实现还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在现实条件下,依靠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传统对多数家庭依然是最有效的,子女“常回家看看”仍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精神慰藉。在法律上,要想使这一条规定发挥实效,还是要在与其他法律衔接起来,在适用的方向上寻求办法,同时注重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记得有西方的法学家说过“孬法不如无法”。凡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人们一般不会在实践中运用,该法律就沦为一种装饰,其权威性必然大大下降。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既然这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又有什么法律意义呢?结果就是,立法不但无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常回家看看”如何界定?再比如子女工作、居住地点离老人定居地100公里和1000公里之间有没有法定时限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一种良知。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诉讼标的是一种行为。如果不履行,你不能强制拘留,就像探视权一样。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执行难”无法避免。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一旦真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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