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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价抵偿货物”及其报关单填制探讨

“无代价抵偿货物”及其报关单填制的探讨    “无代价抵偿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货物,基于自身的独特特点,不但可以为企业节省额外的税费开支还可以避免有关证件审批手续的麻烦从而实现快速通关,因此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时非常愿意以此申报。但由于缺乏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正确理解和深入认识,企业无法判断其进出口货物是否真正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从而导致在报关过程中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而被海关退单的现象屡屡出现。因此,笔者将进行如下的分析和探讨,为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有报关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深入理解“无代价抵偿货物”和正确填制此类报关单提供借鉴和参考,以期实现顺利通关。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分析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征免税法规》,“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同时该法规的第十条指出“申请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应在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出口手续。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因此,“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发生在原进出口货物被海关已放行后,但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起3年”;(2)产生的原因是“品质与合同不符”或“数量短少”;(3)货物的提供者须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4)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免费“补偿或更换的;(5)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与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即8位HS码)未发生改变的”,仍可视为符合上述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才可以称为“无代价抵偿货物”,才能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要求”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准确填写报关单。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海关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这是因为原进出口货物在原进出口时已经向海关交验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此无需重复交验。但需注意“原进口货物的处理方式必须是退运出口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出口货物的处理方式必须是退运进口”,即要保证收货人最终收货的数量与合同相符,不能多收货,否则必须为超出合同规定数量部分的货物重新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提条件是原进出口货物在原进出口时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值完税且未被退还,则无需重复缴纳,若多余税费未缴纳或被退还,则需要重新缴纳。但仍需注意原进出口货物的处理方式必须如(1)所述,否则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包括税率、汇率等)申报进出口,并按照海关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的税额缴纳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即“放行等于结关”。换言之,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原进出口货物均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即进口后不再出口或出口后不再进口的货物。显然,想要透彻理解“无代价抵偿货物”,仅仅了解其“基本特征”是不够的,而要深入地分析“基本特征”背后隐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具体的进出口实践中会出现不同情况的“无代价抵偿货物”。      二、不同情况下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如上所述,从产生“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原因来看,无代价抵偿可分为数量短少抵偿和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等品质不符造成的抵偿;而从货物的流向来看,无代价抵偿货物又分为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因此,对不同情况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单填制的区分必须基于其成因和流向的考虑。而“无代价抵偿货物”作为海关的一种特殊监管货物,其报关单的填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备注”和“征免”这四个关键栏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下文将对不同情况下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单关键栏目的填制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数量短少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   数量短少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整个进出口过程只涉及两张报关单,分别是原进出口报关单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此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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