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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与“分权”大部制改革取得实效关键

“明责”与“分权”大部制改革取得实效的关键   [摘要]在我国政府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实行大部制始终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大部制”逐渐由理论一步步转入实践,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着手尝试对部门机构的重新整合。深圳市政府作为我国首批进行大部制改革的探路者,其改革进程对后来的大部制全国推广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以本次深圳的尝试为切入点对大部制改革进行分析,以探究其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寻找保障本次改革的效能切实发挥的关键。   [关键词]大部制;深圳;分权;监督      一、深圳市大部制改革概况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世界诸多主要发达国家,如美、英、法、日等国,大部门体制较为成熟,政府机构数量有限而又相对精干,对其高效率处理行政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009年初,广东省发布了《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将深圳、广州和珠海等地列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先行先试”地区。2009年7月底,深圳率先公布了大部制改革方案,并于同年9月正式成立大部制改革后的新机构。   此次深圳市大部制改革成果显著,原有的46个市政府部门减少至31个,精简幅度近1/3。在此基础上.又减少内设、下设及派出机构151个(其中副局级5个、处级90个、科级56个),减少领导职数394名(其中局级56名、处级139名、科级199名),减少人员编制492名(其中公务员编制356名、雇员136名),另外,还减少事业单位60个。通过大幅度的机构压缩,深圳市促进了部门职能的融合和部门内部工作流程的优化,为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提供了有效保障。   这次深圳大部制改革的另一大特点,是其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分割。作为副省级特区城市,深圳市在整合过程中着力于促进政府权力向“行政三分”方向转化。此次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传统的局、办模式,而是依据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运行机制予以完善。具体设置为:市政府各机构统称工作部门,同时根据不同的职能定位以“委、局、办”加以区分。“委”包含主要职能为对标准、规划、政策等内容予以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局”主要负责事务的执行和监管;“办”则指不具有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   二、深圳大部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深圳大部制改革是我国政府大部制进程的一次初尝试,其在行政资源的整合、机构体系的再设置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改革要切实取得成效,需要多方面工作同时进行,解决诸多对大部制正常发挥效果存在负面影响的问题。部门间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一向是影响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而作为全国的试点,深圳市此次改革对其他地方政府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也值得关注。   1.部门间权力与利益的整合。   深圳在此次大部制改革过程中,以“委”、“局”、“办”三方的机构设置形式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同时对政府冗杂机构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这样大规模的整合必然促使部门间的利益和权力重新分配,而大部制环境下新的部门间协调关系也为这种分配制定了新的规则。   2.大部制结构下的权力监督体系。深圳市政府实行的“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举措,为机构监督工作的公正有序提供了保障,但这种监督形式仍未脱离“内部监督”的范畴。   3.可能产生的误区:机构与人员的精简。大部制的精简作用同样需遵循“适度”原则,机关并非越精越优秀,改革也并非一定意味着压缩与裁员。   三、大部制改革取得实效的关键――“明责”与“分权”   长期以来,部门设置上的职能交叉一向被认为是政府机构管理效率低下的客观原因,而各部门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则是造成不良结果的主观因素。所以大部制重整机构、精简人员的政策一出台便受到广泛关注,许多人希望就此解决机构职能交叉、管理混乱的问题。事实上,政府部门职能分配的不明确确实是造成政府机构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现象的主因之一,但大部制改革单单依靠对政府机构设置的精简重组,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美国政府机构的大部制发展水平较高,被视为大部制的典范,但依然无法避免职能的交叉,因其市政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情况繁复多样,难以明确其所归属的机构。就深圳市的大部制尝试而言,46个政府部门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不会因其减少到31个便得到根治,机构职能交叉的矛盾只可能缓和,而不可能消除。因此,想通过精简机构的方法彻底解决政出多门等内耗问题是不现实的。   因此,大部制改革的有效与否,不是根据改革中政府机构的精简或细化程度评判的,唯一的判断标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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