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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治理模式下政府对高校定位研究

“服务型”治理模式下政府对高校的定位研究    [摘要]在管制型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对高校管理采取的是“政策治校”的方针,对高校的管理就是控制、审批、监管和处罚,从而造成政府为高校的服务意识淡薄。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迫切需要建立以服务为中心的政府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与高校之间良好的协调关系,促进政府与高校的“双赢”。   [关键词]服务型 政府 高校 定位      一、“服务型”治理模式下政府对高校定位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发展历史中,政府发挥着绝对性的主导作用。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在当时的背景下,政府在“管制型”行政模式下对高校进行管理,加强了对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力度,促进了我国经济和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向国际化、大众化、现代化迈进,综合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的先进经验,我们深感现今政府在“管制型”行政模式下对高校进行管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较大程度地制约了高校的有效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   1.高校决策民主化程度不高   (1)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决策方式从此以往使学校主要领导的专权和集权意识不断上升,虽然多数学校建立了“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但由于缺乏权力机构运行的合理机制,或者说由于过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抑制了这些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所以,没有真正发挥这些机构参政议政、民主决策的应有作用。   (2)决策职权范围界定不清或不科学。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往往集中于一个集体。决策者同时也是决策的执行者和决策实施的监督者,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不利于客观决策,甚至还会出现“拥兵自重”的现象。决策中枢缺乏监督和制约,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由于缺乏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具体措施,集体负责往往无法落实。   (3)决策中枢成员代表性不够广泛。决策集体成员往往仅限于学校党政领导,缺少教师和学生代表。实行党委常委制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参与学校决策的机制很不健全。高校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了高校的决策应以适当的方式吸纳社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高??的决策一直是封闭的,缺乏社会人士的参与。   2.政府职能的越位造成高校自主权不足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校自主权的内容,自主权涉及招生权、专业设置于调整权、教学权、科研权、对外交流合作权、校内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权、财产权等。由此可以看出高校自主权主要是在履行国家教育权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其实质是把国家的宏观的教育权转化为微观的学校经营权,具体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3.政府对高校的拨款体系不健全   现行政府拨款方式多种多样,不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情,采取不同的拨款方式。大体说来,拨款方式有如下几种:递增拨款(基数+增长)、零基预算拨款、计划程序拨款、公式拨款、基金制拨款、合同拨款、绩效拨款、综合定额+专项拨款等。针对高校“综合定额+专项拨款”模式,就存在着定额不足或定额标准过低,学校能自由支配的资金过少,难以保证高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开支等问题。同时,现行拨款方式过于注重学校规模及其历史地位.政府对高职、专科和一般本科院校的发展重视不足,使这些层次低、规模小的高校获得的办学经费有限,发展和提高也受到影响,易于诱发学校盲目扩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不利于学校确立独特性等。   4.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不够完善,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由于我国的教育中介机构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立法,因而使得教育中介组织主体的性质和服务客体的范围都比较难以界定。同时,有关高等教育评估、拨款和信息咨询性质的中介机构还不够完善,运作也小规范。   二、“服务型”治理模式下政府对高校重新定位的探索   1.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重塑政府角色   (1)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管理者与办学者角色的分化。高等学校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权力,政府只是高等学校的宏观行政管理者,只能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而高等学校的具体事务要有高等学校自己管理。   (2)是政府作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与办学者角色的分离。政府作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必然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进而对高等学校的行使管理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区分大学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从而使政府的角色由教育提供者转变为教育质量的保证者。   2.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定位――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其首要的要求就是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服务衡量指标是公众的满意程度,服务的最终目标不仅追求效率,而且追求公平和民主,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政府对高等教育承担着有限的两种职能,一是管理职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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