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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隔离”单方退出机制

“物理隔离”的单方退出机制    编者按:重庆法院近日推出了“单方退出机制”,旨在隔离可能出现的“腐败”。其做法是法院院长、庭长的配偶或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否则,院长、庭长本人须辞去领导职务。此做法一经公布,引起众多叫好声,当然也有对此“物理隔离”的合法性提出疑问的。就此热点,特约三名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作讨论。      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挂职法官   堵与疏: 法律人面临的选择      从今年开始,重庆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并将探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建法官、律师关系信息库,作为严格回避的重要依据。   重庆这个规定无域外经验可循,2009年上海对此却有类似规定,而且据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虽也有不少律师颇有微词。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但是重庆这次的规定已经极大地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设定,对于法???与律师的婚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并不妨碍法官与律师的自由意愿。笔者认为应该以一种改革的视野来完善和推广这一做法。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但是市民社会中的法官与律师本身存在的社会关系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双方之间职业上的相互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有失偏颇,进而关系到司法公正不能实现。为了防止这种影响力的蔓延,必须制定相关规范加以约束,在现代法治环境下,重庆此规定的出台所蕴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出台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规定颇有作秀嫌疑,可能会令法律界人士诟病,但是的确影响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更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在诉讼时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毕竟配偶子女这种显性的关系比隐性的诸如同窗或其他关系更为明目张胆。然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对于正在从事法律职业的双方缺少人性关怀,这不是一个法治时代应该有的方法。但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地方法院出台这样的规定我们还是应该赞同支持,虽然只是小修小补,并且可能收效甚微;虽然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换来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实务界中,律师与法官的狼狈为奸屡见不鲜,若律师与法官多上一层“百年修得共枕眠”的关系,那么无论是在案源的提供以及各种利益层次的博弈上面,该律师都是占尽优势的,这不利于司法的公信度。隔离律师与法官的接触,是防止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至少会尽可能地为利益博弈的双方提供一个较为公平的竞技的宽松环境。   该规定旨在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并没有必然因为身份关系而推论腐败的存在,而只是采取措施对于任职条件作出的一种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建立良性规范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短时间会对相关利益主体产生阵痛,但是立足长远来看对于当下的法治建设必然是大有裨益。规定的诸种限制并没有对上位法产生冲突,但却给法律职业人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为了婚姻中对方的事业,只能调整自己的职业。   建设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物理隔离”的确是最笨也是最好的办法。笔者认为,在推广和完善的过程中操作上要注意两点,一是隔离范围的把握,二是要坚决贯彻,把规定落到实处,不能让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对于重庆市此次出台的规定,让我们拭目以待。■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政治文化学者   借鉴立法,构造中国的“利益冲突法”      中国的“利益冲突法”,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也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里,并未自成一体。重庆法院推出配偶为律师的法院干部“刚性”单方退出机制,又称“物理隔离法”,就是在一些单位无现成上位法律可资适用的背景下,“自觉”规范、借用已有的党纪国法,所形成的防止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由于缺乏系统的利益冲突法呵护,重庆法院之制度创新,究竟会在什么层面上取得多大效果,依然是个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利益冲突法才会实现其立法目的呢?我们不妨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利益冲突”。任何握有公职权力的人员,其代表的利益大致可分为二:一个是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一个是其作为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私人利益。这两类利益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会是相互冲突的。当公务人员其公利和私利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公共职务权力去谋取个人私利,就一定会侵犯公共利益,进而导致腐败现象乃至腐败犯罪。“利益冲突法”正是规范公利与私利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涉及所有拥有公职权力或履行公共权力的人、机构或组织。   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加拿大政府颁布了《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就是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美国在此基础上,按刑法性质,制定了《利益冲突法》,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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